《规定》如下
↓ ↓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消
防
车
通
道
管
理
,
提
高
火
灾
扑
救
和
应
急
救
援通
行
保
障
水
平
,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安
全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法
》
《
安
徽
省
消
防
条
例
》
等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规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消
防
车
通
道
规
划
、
建设
、
管
理
、
维
护
等
工
作
。本
规
定
所
称
消
防
车
通
道
是
指
火
灾
扑
救
和
应
急
救
援时供
消
防车
通
行
的
道
路
,
包
括
市
政
道
路
,
居
民
住
宅
区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等
单
位
消
防
车
通
道
等
。
第
三
条 市
、
县
(
区
)
消
防
安
全
委
员
会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领
导下
,
协
调
解
决
本
地
区
消
防
车
通
道
管
理
重
大
问
题
,
组
织
开
展
消
防
车通
道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宿
州
经
开
区
消
防
安
全
委
员
会
履
行
相
应
消
防
车通
道
管
理
职
责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加
强
本
辖
区
内
消
防
车
通
道
管理
工
作
,
指
导
、
支
持
、
帮
助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参
与
消
防
车
通
道
管理
,
组
织
、
指
导
、
督
促
辖
区
内
单
位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
住
户
等
落
实消
防
车
通
道
管
理
责
任
。第
四
条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
公
安
、
城
市
管理
等
部
门
以
及
房
产
管
理
机
构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
依
法
做
好
消
防
车通
道
管
理
工
作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
提
高
群
众
消
防
安
全
意识
;指
导
、
督
促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等
单
位
落
实
消
防
车
通
道管
理
职
责
、
宣
传
教
育
职
责
;依
法
查
处
占
用
、
堵
塞
、
封
闭
消
防
车
通道
的
违
法
行
为
。公
安
派
出
所
应
当
对
居
民
住
宅
区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
居
民
委
员会
、
村
民
委
员
会
履
行
消
防
车
通
道
管
理
职
责
的
情
况
实
施
日
常
监
督
检查
,
并
及
时
受
理
、
依
法
办
理
群
众
举
报
投
诉
的
占
用
、
堵
塞
、
封
闭
消防
车
通
道
违
法
行
为
。
第
五
条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应
当
与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
公
安
、
城
市管
理
等
部
门
以
及
房
产
管
理
机
构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和
执
法
协
作
机
制
,
通过
数
据
共
享
、
信
息
互
通
、
线
索
移
送
、
联
合
执
法
等
方
式
加
强
消
防
车通
道
管
理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依
法
查
处
机
动
车
占
用
、
堵
塞
、
封
闭
消
防
车
通
道等
违
法
行
为
时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协
助
提
供
机
动
车
所
有人
身
份
信
息
和
联
系
方
式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信
息
化
技
术共
享
的
方
式
,
共
同
推
进
消
防
车
通
道
管
理
执
法
智
能
化
。第
六
条 对
在
消
防
车
通
道
管
理
工
作
中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个
人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
第
七
条 消
防
车
通
道
应
当
具
有
明
显
标
识
。建
筑
物
附
属
的
消
防
车
通
道
标
识
、
标
线
由
建
筑
物
的
管
理
、
使
用单
位
设
置
,
其
他
区
域
的
消
防
车
通
道
标
识
、
标
线
由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根据
需
要
设
置
。第
八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占
用
、
堵
塞
、
封
闭
消
防
车
通
道
。鼓
励
单
位
和
个
人
通
过1
2
3
4
5政
务
热
线
等
途
径
,
举
报
占
用
、
堵塞
、
封
闭
消
防
车
通
道
的
违
法
行
为
。第
九
条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等
单
位
负
责
本
单
位
消
防
车通
道
的
管
理
和
维
护
工
作
,
应
当
及
时
消
除
占
用
、
堵
塞
、
封
闭
消
防
车通
道
行
为
,
确
保
消
防
车
通
道
畅
通
。第
十
条 鼓
励
以
制
定
、
修
改
住
宅
小
区
管
理
规
约
等
业
主
自
治
方式
约
束
住
宅
小
区
内
占
用
消
防
车
通
道
等
违
法
行
为
。第
十
一
条 居
民
住
宅
区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对
管
理
区域
内
消
防
车
通
道
标
识
、
标
线
进
行
维
护
管
理
,
保
持
完
好
有
效
;定
期开
展
检
查
巡
查
,
对
违
法
占
用
、
堵
塞
、
封
闭
消
防
车
通
道
的
行
为
,
应当
予
以
劝
阻
、
制
止
;对
不
听
劝
阻
、
制
止
的
,
应
当
及
时
向
消
防
救
援机
构
或
者
公
安
派
出
所
报
告
。
鼓
励
居
民
住
宅
区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采
取
增
设
摄
像
头
、
车
辆
门
禁等
技
防
措
施
,
防
止
占
用
、
堵
塞
、
封
闭
消
防
车
通
道
等
违
法
行
为
。第
十
二
条 无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居
民
住
宅
区
的
消
防
车
通
道
日
常管
理
,
由
街
道
办
事
处
、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代
管
或
者
指
定
单
位
管理
。
第
十
三
条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在
实
施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时
,
应当
根
据
居
民
需
求
,
合
理
确
定
消
防
车
通
道
标
识
、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
停车
设
施
建
设
等
改
造
内
容
。第
十
四
条 因
规
划
布
局
等
原
因
导
致
住
宅
小
区
消
防
车
通
道
整治
难
度
大
的
,
属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通
过
消
防
救
援机
构
报
告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接
到
报
告
后
,
应当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整
治
方
案
,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整
治
。有
关
部
门
制定
的
整
治
方
案
,
应
当
包
括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的
责
任
人
、
实
施
进
度
等
内容
。
第
十
五
条 在
建
工
程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履
行
消防
车
通
道
管
理
职
责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设
置
临
时
消
防
车
通
道
、
回
车场
和
救
援
场
地
,
并
设
置
醒
目
标
识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保
持
消
防
车
通
道畅
通
,
不
得
在
消
防
车
通
道
上
堆
放
材
料
、
占
用
为
作
业
场
地
等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履
行
消
防
车
通
道管
理
职
责
。第
十
六
条 商
业
步
行
街
、
开
放
经
营
的
各
类
市
场
应
当
保
持
消
防车
通
道
畅
通
,
主
要
出
入
口
确
需
设
置
的
路
障
应
当
采
用
自
动
或
者
人
工可
移
动
式
路
障
。第
十
七
条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行
为
,
有
关
单
位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内
,
依
法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行
政
强
制
。第
十
八
条 负
有
消
防
车
通
道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消
防
车
通
道
管
理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徇
私
舞
弊
的
,对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构 成 犯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2
0
2
4年1
0月1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