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事关宿州市消防车通道

政务   2024-10-24 16:40   安徽  
消防车通道是“生命通道”
堵塞消防车通道是违法的
但是,生活中消防车通道
被占用的情况普遍存在
针对这一现象
宿州有了新动作

记者从市消防救援局获悉
《宿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宿州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予以公布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如下

↓ ↓ ↓

宿州 市 消 防 车 通 道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消 防 车 通 道 管 理 , 提 高 火 灾 扑 救 和 应 急 救 援通 行 保 障 水 平 ,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安 全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法 》 《 安 徽 省 消 防 条 例 》 等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规定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消 防 车 通 道 规 划 、 建设 、 管 理 、 维 护 等 工 作 。
本 规 定 所 称 消 防 车 通 道 是 指 火 灾 扑 救 和 应 急 救 援时供 消 防

车 通 行 的 道 路 , 包 括 市 政 道 路 , 居 民 住 宅 区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等 单 位 消 防 车 通 道 等 。

第 三 条    市 、 县 ( 区 ) 消 防 安 全 委 员 会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领 导下 , 协 调 解 决 本 地 区 消 防 车 通 道 管 理 重 大 问 题 , 组 织 开 展 消 防 车通 道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宿 州 经 开 区 消 防 安 全 委 员 会 履 行 相 应 消 防 车通 道 管 理 职 责 。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加 强 本 辖 区 内 消 防 车 通 道 管理 工 作 , 指 导 、 支 持 、 帮 助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参 与 消 防 车 通 道 管理 , 组 织 、 指 导 、 督 促 辖 区 内 单 位 、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 住 户 等 落 实消 防 车 通 道 管 理 责 任 。
第 四 条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 公 安 、 城 市 管理 等 部 门 以 及 房 产 管 理 机 构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 依 法 做 好 消 防 车通 道 管 理 工 作 。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 提 高 群 众 消 防 安 全 意识 ;指 导 、 督 促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等 单 位 落 实 消 防 车 通 道管 理 职 责 、 宣 传 教 育 职 责 ;依 法 查 处 占 用 、 堵 塞 、 封 闭 消 防 车 通道 的 违 法 行 为 。
公 安 派 出 所 应 当 对 居 民 住 宅 区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 居 民 委 员

会 、 村 民 委 员 会 履 行 消 防 车 通 道 管 理 职 责 的 情 况 实 施 日 常 监 督 检查 , 并 及 时 受 理 、 依 法 办 理 群 众 举 报 投 诉 的 占 用 、 堵 塞 、 封 闭 消防 车 通 道 违 法 行 为 。

第 五 条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应 当 与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 公 安 、 城 市管 理 等 部 门 以 及 房 产 管 理 机 构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和 执 法 协 作 机 制 , 通过 数 据 共 享 、 信 息 互 通 、 线 索 移 送 、 联 合 执 法 等 方 式 加 强 消 防 车通 道 管 理 。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依 法 查 处 机 动 车 占 用 、 堵 塞 、 封 闭 消 防 车 通 道等 违 法 行 为 时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协 助 提 供 机 动 车 所 有人 身 份 信 息 和 联 系 方 式 。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信 息 化 技 术共 享 的 方 式 , 共 同 推 进 消 防 车 通 道 管 理 执 法 智 能 化 。
第 六 条    对 在 消 防 车 通 道 管 理 工 作 中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

第 七 条    消 防 车 通 道 应 当 具 有 明 显 标 识 。
建 筑 物 附 属 的 消 防 车 通 道 标 识 、 标 线 由 建 筑 物 的 管 理 、 使 用单 位 设 置 , 其 他 区 域 的 消 防 车 通 道 标 识 、 标 线 由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根据 需 要 设 置 。
第 八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占 用 、 堵 塞 、 封 闭 消 防 车 通 道 。
鼓 励 单 位 和 个 人 通 过1 2 3 4 5政 务 热 线 等 途 径 , 举 报 占 用 、 堵塞 、 封 闭 消 防 车 通 道 的 违 法 行 为 。
第 九 条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等 单 位 负 责 本 单 位 消 防 车通 道 的 管 理 和 维 护 工 作 , 应 当 及 时 消 除 占 用 、 堵 塞 、 封 闭 消 防 车通 道 行 为 , 确 保 消 防 车 通 道 畅 通 。
第 十 条    鼓 励 以 制 定 、 修 改 住 宅 小 区 管 理 规 约 等 业 主 自 治 方式 约 束 住 宅 小 区 内 占 用 消 防 车 通 道 等 违 法 行 为 。
第 十 一 条    居 民 住 宅 区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对 管 理 区

域 内 消 防 车 通 道 标 识 、 标 线 进 行 维 护 管 理 , 保 持 完 好 有 效 ;定 期开 展 检 查 巡 查 , 对 违 法 占 用 、 堵 塞 、 封 闭 消 防 车 通 道 的 行 为 , 应当 予 以 劝 阻 、 制 止 ;对 不 听 劝 阻 、 制 止 的 , 应 当 及 时 向 消 防 救 援机 构 或 者 公 安 派 出 所 报 告 。

鼓 励 居 民 住 宅 区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采 取 增 设 摄 像 头 、 车 辆 门 禁等 技 防 措 施 , 防 止 占 用 、 堵 塞 、 封 闭 消 防 车 通 道 等 违 法 行 为 。
第 十 二 条    无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居 民 住 宅 区 的 消 防 车 通 道 日 常

管 理 , 由 街 道 办 事 处 、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代 管 或 者 指 定 单 位 管理 。

第 十 三 条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在 实 施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时 , 应当 根 据 居 民 需 求 , 合 理 确 定 消 防 车 通 道 标 识 、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 停车 设 施 建 设 等 改 造 内 容 。
第 十 四 条    因 规 划 布 局 等 原 因 导 致 住 宅 小 区 消 防 车 通 道 整

治 难 度 大 的 , 属 地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通 过 消 防 救 援机 构 报 告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接 到 报 告 后 , 应当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整 治 方 案 ,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整 治 。有 关 部 门 制定 的 整 治 方 案 , 应 当 包 括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的 责 任 人 、 实 施 进 度 等 内容 。

第 十 五 条    在 建 工 程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履 行 消

防 车 通 道 管 理 职 责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设 置 临 时 消 防 车 通 道 、 回 车场 和 救 援 场 地 , 并 设 置 醒 目 标 识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保 持 消 防 车 通 道畅 通 , 不 得 在 消 防 车 通 道 上 堆 放 材 料 、 占 用 为 作 业 场 地 等 。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履 行 消 防 车 通 道管 理 职 责 。
第 十 六 条    商 业 步 行 街 、 开 放 经 营 的 各 类 市 场 应 当 保 持 消 防车 通 道 畅 通 , 主 要 出 入 口 确 需 设 置 的 路 障 应 当 采 用 自 动 或 者 人 工可 移 动 式 路 障 。
第 十 七 条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行 为 , 有 关 单 位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内 , 依 法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行 政 强 制 。

第 十 八 条    负 有 消 防 车 通 道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消 防 车 通 道 管 理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徇 私 舞 弊 的 ,对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构 成 犯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2 0 2 4年1 0月1日 起 施 行 。






来源:宿州市消防救援局
一审:苑倩倩
二审:吕烨天
三审:张   雨

联系电话丨0557—302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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