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2家商店被罚!

文摘   2024-11-11 18:18   山西  

盂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五)

一、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盂县小李便利店提供的进货线索,前往盂县和平路学芳门市部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盂县和平路学芳门市部销售的“劲扑牌速效蚊蝇香王”,规格:30支/盒,标注农药登记证号:WP20090323,经核查该蚊香包装标签标注产品名称“速效蚊蝇香王”,且标有“速杀蚊蝇”以及“蝇”图案,以上内容与农药登记证注册内容不一致。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向盂县小李便利店销售了10盒“劲扑牌速效蚊蝇香王”卫生用农药产品。

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主观上对农药方面的知识欠缺,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并主动将剩余产品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决定:

1.不予行政处罚。

2.教育:

(1)认真学习《农药管理条例》,做到合规经营;

(2)积极进行整改。                                   

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2024年10月18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后,派执法人员前往投诉人提供的投诉地点盂县小李便利店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盂县小李便利店东侧货架一层摆放有4盒“劲扑牌速效蚊蝇香王”,规格:30支/盒,标注农药登记证号:WP20090323,经核查该蚊香包装标签标注产品名称“速效蚊蝇香王”,且标有“速杀蚊蝇”以及“蝇”图案,以上内容与农药登记证注册内容不一致。

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主观上对农药方面的知识欠缺,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并主动将剩余产品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决定:

1.不予行政处罚。

2.教育:

(1)认真学习《农药管理条例》,做到合规经营;

(2)积极进行整改。

2024年11月11日

来源:盂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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