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文摘   2024-12-11 20:30   新疆  




哈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5号)

2024年10月24日哈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


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4年10月24日哈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戈壁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戈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利用、修复、管理和监督等活动。法律法规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戈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干旱地区地表为砾石、砂砾覆盖,植被稀少,且广袤而平坦的土地。
(二)戈壁石,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戈壁地表、地下的各类石头,包括玛瑙、碧玉、化石、沙漠漆、风凌石、蛋白石、沙漠玫瑰石、泥质结核石等。
第四条  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戈壁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戈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进行考核。戈壁生态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协助做好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戈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戈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相关工作。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荒漠化防治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文体广旅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戈壁旅游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戈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戈壁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促进科技成果应用。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对保护戈壁生态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破坏和污染戈壁生态环境的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网站等渠道。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戈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范围、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
戈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  在戈壁区域进行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戈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戈壁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戈壁保护宣传牌等。
禁止侵占、损坏、擅自移动戈壁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戈壁保护宣传牌等。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禁止在戈壁区域挖掘戈壁石。
第十五条  在戈壁区域开展旅游、赛事等活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和路线进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因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地质勘探等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戈壁,造成戈壁生态功能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修复责任。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戈壁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珍稀濒危物种及其生境进行重点保护,并开展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及清除等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戈壁区域未按照划定的范围和路线开展旅游、赛事等活动的,由市、区(县)文体广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戈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谭云

责编 | 赵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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