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解析(一文读懂)

文摘   2024-11-14 17:58   四川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

为了使社会各界更加全面知悉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更加便捷查询了解政策,更加准确适用享受政策,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本文将重点介绍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01

政策概述


(1)政策类型:行业性政策;


(2)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02

优惠内容


1.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线宽小于28纳米(含):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65纳米(含):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注: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 亏损结转


线宽小于130纳米(含):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 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4.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5. 过渡政策


(1)2019年(含)之前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上述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上述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2)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6. 多项优惠政策选择


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7.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


(1)线宽小于130纳米: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2)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注: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


(1)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2)线宽小于0.8微米(含):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执行。


其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


03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


04

申请条件


(1)清单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


(2)非清单管理: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3)原有政策: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05

申报时点


(1)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06

申报方式


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猪财税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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