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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公安交警
事故时间:2024年9月5日18时许
事故地点:S107线乾县漠西夹道村段
事故经过
2024年9月5日18时许,刘某召(男、35岁、乾县城关镇北仁村)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S1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乾县漠西夹道村段时,与同向前方体某停(男、53岁、咸阳市渭城区窑店镇邓家村)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D10***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及责任
刘某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因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刘某召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体某停无事故责任。
编辑:法宣科 | 案例提供:事故二室 | 审核:陈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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