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碎念:香港公司秘书 v.s. 内地董事会秘书

文摘   2024-08-14 00:00   中国香港  

这是小E的第242篇文章

这个问题被经常问起,于是干脆做个表格来做个对比总结好了

(p.s 配图为小E的原神账号拍摄。)


1、法律地位



2、任职资格


3、任免程序


4、基本职责



5、权利和义务



6、总结



    两者     相同点
法律地位和职业地位:内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定义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尽管香港法律没有明确定义公司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但是两者均具有公司法和证券法规的不可或缺的关键地位。

任职资格:均有关于学识、专业资格、经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任免程序:均由董事会聘任、交易所审核及备案。

基本职责:均为公司与交易所的联络人(公司秘书一般是授权代表,香港联交所的授权代表只能是董事或者公司秘书),均在公司治理环节中肩负责任,均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的组织协调,均负责信息披露方面的事务,均负责为董事会提供证券知识支援以使其遵从合规需求等等。

权利义务:在权利方面,均有特定的证券沟通权、参加会议权、高管权等;在义务方面,均有持续学习、遵守规则、披露信息、忠诚勤勉、保密等义务。



    两者     不同点

项目
细分
不同方面的表现
公司秘书
董事会秘书
历史背景及概念
历史
历史比较久远
历史相对比较短
涵盖
涵盖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
只在上市公司设置
法律地位和职业地位
属性
可以是个人和法团

备注:(1)如属自然人,须通常居于香港(香港公司的公司秘书一定要为香港居民,并不一定要永居,非永居也可)(2)如属法人社团,其注册办事处须设于香港,或须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只能是个人
要素
是设立公司的必备要素
不是设立公司的必备要素
任职资格
对象
多元化: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原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会员、香港律师、香港会计师乃至法团;
单一化:取得交易所授予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非国际通行的专业资格认证)
权利和义务
档案核证
有此权利
未明确此权利
保管印章
保管公司钢印

保管董事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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