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业主吹牛会公众号
1、后台底部菜单“投诉通道”让您的投诉可直达国务院、国家信访局和地方领导;
2、回复:“业委会成立”领《业委会成立全套表格》;
3、回复:“0608”,可领《2024装修资料包》!
开发商减配小区车位,
终身负责!
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即使业主委员会的任期已到,业主大会不会因到期而不存在,不影响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故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大会提起本案诉讼。被上诉人(开发商)负有按照案涉《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为港逸豪庭业主配建165个停车位。诉争停车位长期未能配置使用,无疑对业主的日常停车便利、停车支出成本等存在影响,应向港逸豪庭小区业主共有账户支付二期停车位规划验收之日(2001年9月4 日)起计算至一审庭审辩论终结之日(2021年12月3日)止的停车利益损失人民币800000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罗湖区港逸豪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港逸豪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港逸豪庭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投资公司”)车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 0303 民初 2862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1.改判由被上诉人按照法定建设规划条件,为港逸豪庭小区足额配建213个机动车停车位,且应在判决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向上诉人全部合格交付;2.被上诉人向全体业主赔偿停车利益损失5069400元,即按实际缺口车位数213个及每车位每月100元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算至2020年10月1日,共计238个月,此后还应持续计算至全部机动车位合格交付时止,此款由上诉人接收;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从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港逸豪庭第一届业委会延期备案通知书可以看出该业委会在2022年2月23日就已到期了,那本案中上诉人主体资格即存在问题。关于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是判决结果超出了港逸豪庭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处理的是立体车库,并不是地下车位和立体车库范围内的所有的车位。关于上诉人上诉请求车位的数量,被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已完成了该小区应规划建设的所有车位。关于上诉人要求的赔偿,被上诉人认为是完全没有依据的。因为不管是立体车库还是一期工程的地下车位,依据港逸豪庭业主与被上诉人签署的购房合同均约定了车位的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均归属于被上诉人,虽然二期工程的停车位被拆除了,但是被上诉人并没有收取港逸豪庭业主的停车费,即上诉人根本不存在损失,上诉人请求赔偿完全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1.融发投资公司依据港逸豪庭小区规划许可,在港逸豪庭会所立体停车库原址,按照机械立体停车库施工和验收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重建机械立体停车库,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后的6个月合理建设期限内,及时向其合格交付213个机动车停车位;2.融发投资公司在不能及时、足额及合格交付机动车停车位的情况下,港逸豪庭业主委员会有权进行机械立体停车库重建项目招标,且融发投资公司应按中标价支付机械立体停车库的全部建设项目费用(数量以213个机动车停车位为限),及负担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招标代理费和交易服务费等;2020年12月14日港逸豪庭业主委员会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融发投资公司按照法定建设规划条件,为港逸豪庭小区足额配建 300个机动车停车位,且应在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内向港逸豪庭业主委员会全部合格交付;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融发投资公司向全体业主赔偿停车利益损失5069400元,按实际缺口车位数213个及每车位每月100元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10月1日,共计238个月,此后应持续计算至全部机动车停车位合格交付时止,此款由港逸豪庭业主委员会接收。一、融发投资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为港逸豪庭业主配建165个地下立体停车位;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43元,港逸豪庭业主委员会负担18915元,融发投资公司负担4728元,港逸豪庭业主委员会已预交的人民币4728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融发投资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4728 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证据1、关于港逸豪庭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据2、港逸豪庭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的通告。共同证明港逸豪庭业主委员会早在2021年8月初启动了换届选举的工作,目前该工作正在有关政府部门指导和协助下有条不紊地进行。业主和业委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任意一方主体都不能保证能够精准的猜准时间点,业委会的任期不影响本案的诉讼。被上诉人融发投资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证据并不能证明第一届业委会延期,或者第二届业委会已经成立。庭审后,上诉人提交了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的罗住建备【2022】27 号《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通知书》,告知港逸豪庭业主大会,港逸豪庭第二届业委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向法院出具《诉讼情况说明》,对港逸豪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提请进行的与融发投资公司车位、车库纠纷一审、二审等全部诉讼活动,均予以认可。被上诉人对上述备案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双方均确认二期原立体停车库位于地上,拆除后原址目前空置中。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罗湖管理局作出的《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关于刘冬兰、宁立欣要求恢复港逸豪庭原规划停车位的复函》载明:港逸豪庭位于罗湖区船布街,1995年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同意该项目用地西侧原地面停车场建多层停车库提供社会服务,需满足规划要点300个停车位。后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上述配建的多层车库(未建)改为带机械停车库的居民会所,属于居民生活服务配套设施。1999年8月25日,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复函:“在保证原设计要点停车位300辆的条件下,为提高居民生活配套水平,同意你公司的港逸豪庭(原名国裕大厦)增建会所”。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即使业主委员会的任期已到,业主大会不会因到期而不存在,不影响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现港逸豪庭业主大会已经选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并对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所有诉讼行为予以认可,故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大会提起本案诉讼,并依法由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继续参加诉讼。关于被上诉人配建停车位的问题。经查,被上诉人是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港逸豪庭项目的开发商,港逸豪庭项目分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一期工程包括三栋住宅塔楼、135个车位(地下室车位127 个、室外停车位8个),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规划验收;二期工程包括港逸豪庭会所与立体车库,于2001年9月4日通过规划验收。港逸豪庭会所在2002年3月6日进行了初始登记,权利人为被上诉人。双方确认二期立体停车库已经拆除。结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颁发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确定的配套建设供业主使用的机动车泊位数300辆的要求,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已经通过规划配建了一期工程135个车位,二期工程通过的停车位被拆除后并未配建,故被上诉人应当继续履行配建剩余165个停车位的义务。根据现有规划资料无法认定剩余165个停车位系地下停车位,上诉人一审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亦为按照法定建设规划条件足额配建,故一审判令配建165个地下停车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负有按照案涉《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配建165个停车位的义务。上诉人主张一期实际仅有87个停车位,但双方对于被上诉人已经通过一期规划验收配建135个停车位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且上诉人亦未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侵占其他48个停车位的行为,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还应提供一期项目48个停车位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上诉人赔偿停车利益损失的问题。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实际缺口车位数213个及每车位每月100元标准,支付2001年1月1日起至全部机动车位合格交付时止的停车利益损失。如前所述,被上诉人应配建剩余停车位数量为165个。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被上诉人负有配建停车位的义务,现被上诉人未经全体业主相应比例以上的人员同意,在二期停车位被拆除后至今未予配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故被上诉人应当赔偿相应的停车利益损失。鉴于本案的停车位配建通过规划验收发生在约二十年前,相关函件显示物业管理公司表示入伙后即无法使用,诉争停车位长期未能配置使用,无疑对业主的日常停车便利、停车支出成本等存在影响,但上诉人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主张受到的损失金额,且双方并未约定停车位由被上诉人配建给业主免费使用,早期车位供需矛盾亦未有近年明显,即使近年来车辆日益增加,但依照上诉人自述业主共1163 户,规划的车位数量客观上也不能满足全体业主使用需求。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酌定被上诉人应向港逸豪庭小区业主共有账户支付二期停车位规划验收之日(2001年9月4日)起计算至一审庭审辩论终结之日(2021年12月3日)止的停车利益损失人民币 800000元。上诉人主张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9月3日期间的停车利益损失,因该期间并未完成二期停车位规划验收,故上诉人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2021年12月4日之后的停车利益损失,因损失计算期间及数额无法确定,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港逸豪庭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 0303 民初 28622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 0303 民初 28622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为港逸豪庭业主配建165个停车位;三、被上诉人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港逸豪庭业主共有账户支付2001年9月4日至2021年12月3日停车利益损失人民币800000元;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港逸豪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643元,由深圳市罗湖区港逸豪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3732元,由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911元,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向深圳市罗湖区港逸豪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迳付37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28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港逸豪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39823元,由被上诉人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462元;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港逸豪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多预缴的7462 元可向法院申请退回,被上诉人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462元。来源:业委会观察
推荐阅读:业主吹牛会
版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你怎么看?
请点击下面留言一起讨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