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
帮忙查查我对象的
出入境记录呀!
老同学,
胡总那个案子到哪一步了?
今晚一起吃个饭啊!
大侄子,
阿姨有个朋友的
签证问题
......
作为移民管理警察
一边是亲情、友情
一边是工作、纪律
别担心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为工作保驾护航
1
重温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
“三个规定”有哪些适用范围?
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适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定;公检法司、国安单位工作人员,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
3
领导干部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
①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②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③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④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⑤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4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
“三不得”和“三应当”
“三不得”
○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传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
○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三应当”
5
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
①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②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③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④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⑤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⑥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6
“三个规定”还有哪些重点内容 ?
记录方式
对于干预、插手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承办人是记录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保护措施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干预、插手司法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作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行为区分
过问、打听等行为不都是错的,比如司法机关领导干部、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或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这些行为都是正当的,但应当依照程序进行。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
填报责任
承办人不填报,则默认为“零报告”,后续发现,按照瞒报行为严肃依纪依法处理;如不如实填报,经查发现的,视情节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
保密措施
承办人可以只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记录的填报数据,并将记录的详细信息密封送警务督察部门留存,由警务督察部门专人管理。
监督机制
将记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绩考核体系并作为巡察、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及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您的一个有关请托
我当面拒绝您
会伤害我们的感情
而我如果不拒绝您
那么,您就害了我
我会因为违反“三个规定”
而被给予相应的处罚
如果您真把我当亲友
违反“三个规定”的事
请您免开尊口!
供稿:八所边检站
图文:黄冰玉 谭友
编辑:蒙绪顺
责编:胡镪 朱晨鹏
审核:许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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