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案件
11月14日,记者从资中县公安局获悉,日前,该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成功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
据办案民警介绍,案发当晚7时许,陈某邀约杨某、李某、王某、彭某等人于资中县龙结镇某酒楼聚餐。席间,因李某的朋友次日即将到访,便提议大家以电鱼方式获取河鱼用于招待。
22时许,杨某将电鱼设备安置于面包车内,随后便联系众人一同前往球溪镇张家桥珠溪河实施电鱼作业。
抵达目的地后,杨某、王某将准备好的皮艇推入河道内,由王某负责划船,杨某操作电鱼设备进行捕捞,其余三人则将车辆停放在附近的小路静候。
指认非法捕捞的渔获
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与王某完成电鱼作业并联系李某等人前来接应。而此时,接到群众举报的资中县公安局联合县农业农村渔政执法大队等在现场进行了布控,将电鱼的几人当场控制,现场缴获电鱼设备1套、橡皮船1艘、渔物90尾。
随后,办案民警还在附近停放的面包车上,查获充气泵、渔网、船桨、蓄电池、升压器、螺旋桨、鱼箱等作案工具。
经调查核实,杨某、王某等人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此行为对当地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平衡造成破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认作案工具
“该案件的成功告破,彰显了资中公安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绝不姑息的强硬态度。”资中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群众应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禁渔相关规定,携手共护辖区水域生态环境,守护美好家园。
延伸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图丨曾利军
编辑丨邵雪洋、黄小梅
责编丨许航
审核丨曾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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