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的政策告知书

政务   2024-11-11 19:58   广西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致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的政策告知书

全市各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要求,现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提出如下告知: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2024年11月1日起,以下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
(一)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二)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
(三)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在2024年10月31日前,未按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完成认证变更的电动自行车,认证机构将暂停强制性认证证书。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严禁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

严禁以下非法拼装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拼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五)违反规定加装车棚、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的。

四、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制度

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其他标识等信息,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安全头盔等产品。
(一)检查合格证。在售车型的合格证中需标注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只标注GB17761-2018一个标准的车型不得售卖。
(二)检查充电方式。先确认合格证与车辆的匹配性,接着再检查充电方式和充电接口类型,分清一齿两柱是铅酸、一齿四柱是锂电。根据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充电方式为“车载式”的车型不得售卖。
(三)检查短路保护装置。小包车型检查空气开关、简易车型检查保险管,核对短路保护装置、实物电流值与电气原理图标识电流值的一致性,核对保险管实物电流值与电气原理图中标称电流值的一致性。
(四)检查控制器。核对生产厂家、电压、型号等信息,是否与产品合格证上的信息一致。
(五)检查锂电池。2024年11月1日起,在售锂电车型的锂电池,需满足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查电池标识上的执行标准和标称电压。检查标准为:新国标的锂电池仅适用于最大输出电压不超过60V的电动自行车。
各经营单位要按照《告知书》要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对有上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来源: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苏世钰

初审:黄诗林
复审:陆春霞、韦 勇
监制:何秋珊
出品:东兴市融媒体中心
转载请注明来源“广西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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