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暖重阳 | 因房产继承分割问题 七旬丧偶老太起诉了亲子女及继子女

政务   2024-10-08 17:48   江苏  

法暖重阳

因房产继承分割问题

七旬丧偶老太起诉了

亲子女及继子女



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现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老年人权益保障正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

在重阳节来临之际,我们来共同关注一起涉老继承纠纷案件,看看法院如何分配七旬老太以及亲子女、继子女的遗产继承份额。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老汉与林老太系再婚夫妻,王老汉与前妻生育一女王甲、一子王乙,林老太与前夫生育一女林甲,王老汉与林老太结婚四十载,婚后生育长女王丙及次女王丁。除王甲长期与奶奶共同生活外,其余四名子女均由王老汉与林老太抚养长大。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了坐落于苏州某小区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王老汉生病的五、六年间主要由林老太照顾。王老汉去世后,林老太与继子女王甲、王乙多次协商上述房产继承事宜,但二人均拒绝分割,林老太无奈将子女均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份额。



二、裁判结果


相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王老汉与林老太婚后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王老汉未留有遗嘱,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林老太所有,其余部分为王老汉的遗产,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林老太、王甲、王乙、林甲、王丙、王丁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反之,未尽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的,应予少分。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王甲未与父亲王老汉共同生活,仅在王老汉住院时看望两次,可以认定王甲对其王老汉赡养较少。原告林老太与被继承人王老汉共同生活,且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综上,本院酌情对王甲继承的份额予以少分,对林老太继承的份额予以多分,酌定林老太享有案涉房屋5/8(1/2+3/24)份额,王甲享有诉争房屋1/24份额,王乙、林甲、王丙、王丁各享有诉争房屋2/24份额。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房产对于老年人来说是极为重要的财产,也是晚年生活的主要保障。本案系维护丧偶老年妇女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

子女与配偶虽同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在依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反之,未尽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的,应予少分。本案充分考虑了各继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并特别注重保护被继承人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对尽到较多扶养义务且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适当多分,保障了丧偶老年妇女的财产权利,也消除了老年人养老的后顾之忧。

在该案审理期间,我院多次组织双方协调,并借助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钝化家庭矛盾,借助心理疏导机制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作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供稿丨史   丹

编辑丨居丹丹

核发丨王   刚    丁莉华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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