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 |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文摘   2024-11-07 08:00   广东  

一、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如何界定

管理人民事责任,是指管理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以自己财产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损害赔偿来自于管理人自己的“口袋”。

与此相对应的概念为管理人的职务责任(official liability),是指管理人执行职务过程中,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并以债务人财产作为责任财产所承担的责任。管理人职务责任的权利人对管理人提起的诉讼,是基于管理人作为债务人财产事实上的管理者,以及破产法有关管理人诉讼地位的规定,实际针对债务人财产所提出。

二者的区分仅是对外直接责任财产来源的不同,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不承拍赔偿责任。

同时,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是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承担的责任,管理人非职务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损害的,实际上与其管理人的身份无关,依照具体的侵权责任或契约责任予以认定。

管理人的职务行为包括:《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职责行为,因执行《企业破产法》上的职责而需要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以及履行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订立的合同。

其中《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职责主要包括第25 条规定的内容,还包括《企业破产法》其他章节规定的管理人职责,甚至包括在《企业破产法》缺乏明确规定时,尤其是债权人会议和管理人就某特定事项发生冲突且法律无明确规定时,由法院依当事人自治主导型程序的立法宗旨,决定应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其他法定义务如交纳公法上的营业税费,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上的有关义务等。

二、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民事责任在理论上为民事义务违反之后果。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同样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以对民事义务的违反为前提。管理人作为负责债务人财产和经营管理的法定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具有强大的权力,同时也承担着广泛的义务。

管理人负担的义务主要来自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职责在理论上兼具权力与义务的双重含义,管理人不能随意放弃,否则构成失职;管理人亦可能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承担其他义务,如继续经营过程中缴纳公法税费的义务、履行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共益债务或者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此外,破产法还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和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与上述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和义务相比,勤勉尽责与忠实义务可称之为一般性义务,是管理人在任何破产程序中、执行任何职务时都必须遵守的普遍义务;其兼具抽象性、灵活性、指导性和具体适用性,因此是用来衡量管理人职务执行效果的普遍的、一般的评价标准。

我国之前未规定破产清算组织的义务与责任承担问题,但理论界普遍认为管理人执行职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且立法例已经有清算组成员应当忠干职守,依法履行清理事务的规定。

可以说,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科以某种程度的义务,已为理论和实务界之共识。对此,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思实执行职务(第27条)。管理人未依照该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30条)。

可见,《企业破产法》第27条对管理人义务的规定,与第130条对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规定形成呼应,共同构成管理人执行职务过程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亦可能对利害关系人之外的其他主体负担义务,如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后,对该合同相对方承担的债务履行义务,或者是在继续债务人营业过程中签订新合同,而负担的契约义务,以及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等。

管理人虽然是以自身名义负担此类债务或责任,但管理人执行职务是为了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共同利益,因此管理人执行职务过程中对他人所负担的债务,包括管理人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均属共益债务的范畴,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

但是,如果管理人在履行共益债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导致违约,或者是因管理人的过错导致共益债务发生的,该共益债务人也并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130条所规定的“第三人”。

共益债务人是管理人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具体的契约关系或侵权关系产生,虽然管理人过错导致的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也可以因违反注意义务而发生,但此注意义务为具体契约关系或侵权关系中的内容,而非破产法规定的注意义务,管理人对此类共益债务人并不负有破产法规定的勤勉忠实义务。

因此,在管理人对共益债务的履行或发生存在过错,并对共益债务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不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第130条的规定;而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42条有关共益债务的规定,仍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管理人并不因存在过错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管理人并不对共益债务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对其因过错导致的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增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履行共益债务的过错行为仍属于执行职务中的过错,由此导致债务人财产负担增加的后果,直接影响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财产所享有的利益,因此仍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7条规定的义务标准判断管理人的执业过失,如果管理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是违反破产法上注意义务的,那么管理人将面临被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


END


编辑|申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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