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建委发布文件,明确了六种暂不认定为 “挂证” 行为的情形。该文件依据的是住建部此前文件建办市函〔2019〕92号。
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有6类情形在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这包括退休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保留身份人员、大专院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买断社会保险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通知原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09/29/content_5434567.htm
六类暂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情形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若你属于上述 6 类情形却被认定为 “挂证”,可以联系住建部门进行申诉。
对于一级建造师考生而言,如果未来在注册时遇到类似情况,可以依据这份通知进行申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该通知还明确:
对于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这一规定为处理注销和变更手续中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途径,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政策的不断完善,从业者需要不断加强学习,了解最新的政策动态和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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