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源自警惕
危险出于麻痹
消防安全要注意!
官桥镇通报5起案例
警惕“小细节”避免“大事故”
案例一
近日,安溪县官桥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官桥镇龙桥园莲榜路某包装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案件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按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该场所立即整改,并对该场所经营者林某作出相应的行政罚款处理。
案例二
近日,安溪县官桥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官桥镇莲兜美村莲东路某纸箱加工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案件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按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该场所立即整改,并对该场所经营者翁某作出相应的行政罚款处理。
案例三
近日,安溪县官桥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官桥镇湖里大道某包装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占用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案件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按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该场所立即整改,并对该场所经营者林某作出相应的行政罚款处理。
案例四
近日,安溪县官桥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官桥镇环城东路某印刷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案件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按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该场所立即整改,并对该场所经营者李某作出相应的行政罚款处理。
案例五
近日,安溪县官桥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官桥镇龙桥园莲榜路某塑胶加工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遮挡消火栓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案件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按照《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闽消〔2023〕112号)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该场所立即整改,并对该场所经营者林某作出相应的行政罚款处理。
法律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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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供稿:林小琴
编辑:李超明
审核:一审|林小琴 二审|上官威宏 三审|倪拓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