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部法学评论
本期专题
证据法则研究
(2篇)
专门性证据审查中司法技术人员的参与:必要性与制度优化
作 者:张云鹏,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宿博佳,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 要:司法技术人员的参与是法官走出专门性证据审查科学认知困境的必要路径。作为法官的助手,司法技术人员通过提供技术咨询与技术审核服务,弥补法官庭上认知专门性问题的缺欠,规避法官庭外咨询相关领域专家的弊端,助力法官理性审查专门性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司法技术人员的技术力量不足、参与隐秘是当下司法技术人员参与专门性证据审查存在的主要制度问题。健全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组织机构、提升司法技术人员的准入标准、公开技术审核的程序与意见,有利于增强司法技术人员参与专门性证据审查的实效性与正当性,形成有效的专门性证据审查“庭下”辅助模式。
关键词:专门性证据;司法技术人员;技术咨询;技术审核
论网络时代刑事证明中“孤证”规则的运用
作 者:曾庆容,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在刑事司法领域,网络犯罪案件中的证明相较于传统犯罪而言具有其特殊性,应当从理论上对传统证据规则的运用进行回应,以保障在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在网络犯罪中采取“综合认定”方法认定犯罪数额并非对印证的否定,而采取的是“整体印证”的模式。在证据认定中同样应当遵守“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要求,不能仅凭孤立存在的电子数据认定有罪或罪重的事实。在未来,应当注重对“孤证”概念的理论阐释,加强法官在综合认定过程中对心证过程的说理,同时鼓励辩护律师多主张“孤证不能定案”的抗辩。
关键词:网络犯罪;孤证不能定案;综合认定;犯罪数额
理论探讨
预防视角下犯罪附随后果的阶梯式变更
作 者:范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生。
摘 要:部分犯罪附随后果体系化方案的论证前提存在误区。犯罪附随后果的固有问题不应归咎于轻罪立法或积极刑法观,这一概念与犯罪记录、前科并不等同。犯罪附随后果应区分为法律规范性质的犯罪附随后果和社会规范约束的犯罪附随后果,后者难以从事实上被根本废除。国家有义务废除、更改不具有正当性根据的犯罪附随后果,应通过法律变更、社会复权、救济保障的阶梯式构建,以实现特殊预防和犯罪人复权之目的。基于预防效果和预防必要性的要求,国家应当废除或者变更已有的具有实定法基础的犯罪附随后果;针对社会规范约束下的犯罪附随后果,国家应去除不同类型“犯罪人”的法律和社会标签;在此基础上,应建立犯罪人权利救济制度。
关键词:犯罪附随后果;轻罪立法;国家义务;特殊预防;社会复权
被害人自杀等严重结果归属的类型化分析——论拟制的结果归属之成立与限制
作 者:韩子璇,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摘 要:多数观点认为,采用通常的结果归属路径无法解释我国刑法分则中将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等严重后果作为入罪条件、加重处罚情节等内容的规定。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归属存在多种类型,不能一概而论。依据结果归属的性质,可将其分为入罪条件、加重处罚情节、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自诉转公诉类型的结果归属。同时,还可依据主体内容将其进一步分为被害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人发生的结果归属。其中,将被害人及他人自杀等严重后果作为入罪条件、自诉转公诉条件的做法成立通常的结果归属。其他类型的结果归属由于超过构成要件保护范围或行为人缺乏结果预见可能性,属于拟制的结果归属。拟制的结果归属具有存在的可能性,但应当限制其适用范围。对于完全背离通常的结果归属路径的危害结果,不得将其拟制归属于行为人。
关键词:拟制的结果归属;被害人自杀;自诉转公诉;类型化分析
胎儿的权利能力与利益保护——以保护条件区分说为线索
作 者:马嘉骏,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德国奥格斯堡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
摘 要:《民法典》第16条将胎儿保护与权利能力挂钩,由此产生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中是否具备(部分)权利能力的问题。否定论认为,肯认胎儿所谓“部分权利能力”会冲击权利能力基本概念,且并非保护胎儿利益的必要前提,实无必要。面对上述诘难,保护条件区分说旨在从胎儿活产这一保护条件入手,区分以胎儿活产为停止条件的财产利益保护和无条件的人身利益保护,试图在人身领域维持部分权利能力概念的正当性。然而在我国法上,难以认定胎儿出生前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可例外承认胎儿无条件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保护条件区分说本身说服力有限,但反而为解构部分权利能力概念,进一步细化解释《民法典》第16条提供了有益的独特视角。
关键词:《民法典》第16条;权利能力;部分权利能力;胎儿保护;保护条件
法律实务
论网络平台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与法律表达
作 者:李林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网络平台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认定争议不断,不利于互联网企业建立法律期待与确信,应深入分析互联网竞争的应然标准,并在立法表述中予以确定。使用判断工具时,应弱化对商业道德的依赖,引入经济分析方法,多维度理性分析。将受保护的法益,从优先考虑竞争者利益,转变为侧重保护竞争秩序不受扭曲。应尊重行业秩序的自我建立与自我破坏,仅针对有必要规制的行为做出否定判定。落实到法律条文中时,概括条款应指明互联网竞争的概念及本质特征;类型化条款应满足恒常性、重要性、清晰性的要求,谨慎选择类型化行为;兜底条款应以“竞争优势、竞争行为造成市场失灵损害、竞争评估”为思路来指明非类型化条款的审判逻辑。
关键词:平台竞争;经济分析;互联网专条;类型化
初步协议的约束力判定规则研究——兼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条
作 者:孙伊,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遵循现代合同法的动态化变革,为实现商事基本追求及刺激高效投资,初步协议的正当性日益凸显。初步协议产生于实务,其内涵及形式又随商事实践逐步丰富。初步协议约束力的判定规则应以善意义务、协议语言、磋商背景三个要素为核心进行灵活构建。与英美法系中初步协议制度相似,大陆法系采用预约合同制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了本土化的预约合同约束力判定规则,并明确分为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较为宽松,需结合个案分析且不具有决定性;实质要件以内容明确为核心,且只有满足“约定将来一定期限订立合同+主要内容明确”或“为将来订立合同交付定金+主要内容明确”的情形时,预约合同才具有约束力。
关键词:初步协议;预约合同;缔约前责任;前合同义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认定规则的审视与重构
作 者:杨旻,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认定存在解释与适用上的困境。“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在立法确定前理论根据孱弱以及立法确定后快速投入到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不充分,是造成困境的历史肇因。从教义学视角进行检视,不难发现以“共同利益”为核心判断要素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认定规则,不仅存在体系上的不足,而且在价值论层面也未能充分关照家庭法价值。因此,应当重构认定规则:合同之债情况下,以“高度盖然性”为标准认定非举债方配偶分享债务利益;侵权之债情况下,以“确实受益”为标准认定非举债方配偶分享债务利益;形成于分居期间的单方经营性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关键词: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认定规则;共同利益
探索争鸣
城市新兴风险规制主体关系之规范建构——以数字基建安全风险为例
作 者:包倩宇,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城市安全与新兴风险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西南政法大学数字法治政府研究院研究人员。
摘 要:规范构建城市新兴风险规制主体关系,是提升新兴风险规制有效性与合法性、实现城市安全韧性发展的重要途径。多维透视新兴风险规制主体的权力配置与分析现有关系样态是建构新兴风险规制主体关系的关键前提。从政府关系类型而视,新兴风险规制的实践样态为“命令服从型”“合作互动型”“主导协助型”和“监督执行型”四类。“合作互动型”和“主导协助型”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这与城市政府对新兴风险规制普遍采取多头管理的分散化体制相关。为应对由此导致的权责分散与跨部门协同不足、属地管理偏误致跨域失效与权责抵牾等问题,建构城市新兴风险规制主体关系应坚持权责一致、权威高效和弹性化的风险规制原则。以数字基建安全风险规制为例,需在组织规范上作出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形成高效统一的领导与广泛深刻的政府协同组织架构,推动党委领导下的跨部门协同和专家共同体形成,并以内在价值统合和外在制度重构完善数字基建安全风险的公私合作规制。
关键词:城市新兴风险;规制主体关系;数字基建安全;合作规制;属地管理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