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大白们写过的这篇文章行政处罚这么做,看看问题多不多?!有朋友留言,我们看到就回复了一下,内容如下
作者 | 留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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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一戈 | 别的不讨论了,看了几篇中常提的一个问题:身份证件号码和公民身份号码。举个小例子,如果涉案的是外籍人士,这个得怎么表述呢? |
作者 | ?你这眼神也没谁了,大写的服!哈;我们的文章从来没说"身份证件号码",因为这么写应当是对的;我们一直在纠错的是"居民身份证号码" |
作者补充 | 领导要按"身份证件号码"这么说,大白们真就不和你犟!因为你我都必须是讲理的人 |
大白们大概说明下:
不论"东方一戈"是不是执法的领导,今天他提的这个"身份证件号码"尽管大白们从来还没有用过这个单词,也不论他看错了我们文章中的用词用语,也要非常感谢一下,权当东方一戈这位朋友是执法领导吧,因为真的需要较真!
1.为什么大白们和“居民身份证号码”较劲?
答:因为我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我们每个人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简称“居民身份证”
由此,按常理推断:居民身份证号码,顺理成章
可惜《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于上面的号码有专用名词---公民身份号码,且该法之中无其它号码的说法
常理与法理之间,只能选择法理,正确且唯一正确的是“公民身份号码”
2.其它身份证件号码咋办?
正如“东方一戈”这位朋友所言,不是每个人都有居民身份证,那么“身份证件号码”应当是可选的正确答案,既然用在居民身份证上,也不会错误(上一点已经进行了分析,不再重复)
3.各级政府、各级行政机关等,原有格式化文书确定“居民身份证号码”都该修改为---公民身份号码(若考虑非中国公民,则---身份证件号码,当然更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尽管"身份证件号码"不是法言法语,但这个是一个通称,任何身份证明的号码或者编号都囊括在内,通过文件什么的固定下来,适用性更广,这个写法值得提倡,值得推广
评书《舌战群儒》——大白们的法理之争
话说天下大事我做主,但是一直没有大事发生。今日,咱们不讲那三国烽火,却来聊聊大白们与“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一番唇枪舌剑!哎,有意思了,因为这小事儿,我真能做主随便吹吹。
昔日,大白们一篇文章横空出世,引得四方瞩目。其中,关于“身份证件号码”与“公民身份号码”的辨析,更是激起千层浪。有那东方一戈者,留言质疑:“若涉案外籍人士,此号码该如何表述?”一时间,网上热议纷纷。
大白们见状,微微一笑,道:“诸位莫急,且听我细细道来。”
“为何吾等与‘居民身份证号码’较劲?非是他有何过错,实乃法理使然。”大白们摇头晃脑,俨然一副夫子模样,“吾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人人皆有此证,简称‘居民身份证’。按常理,其号码自当为‘居民身份证号码’。然则,居民身份证法中,对此号码有专用名词——‘公民身份号码’,且无其它号码之说。”
“常理与法理,犹如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吾等身为守法之民,自当以法理为先。故,‘公民身份号码’,正确且唯一!”大白们一番言辞,掷地有声,引得众人纷纷点头。
“那么,其他身份证件号码咋办?”东方一戈又问。
大白们哈哈一笑,道:“此问甚妙!非吾国公民,自无居民身份证。此时,‘身份证件号码’便成可选之答案。既可用于居民身份证,亦不会出错。此乃法理与常理之和谐共处也。”
“再者,各级政府、各级行政机关等,原有格式化文书,若定‘居民身份证号码’,则应修改为‘公民身份号码’。若虑及非中国公民,则‘身份证件号码’亦是佳选。”大白们一番话,说得头头是道,令人信服。
至此,众人皆服。唯有那东方一戈,仍不甘心,道:“大白们果然名不虚传,今日一番辩论,犹如舌战群儒,令人叹为观止。吾虽败犹荣,心服口服!”
大白们闻言,笑而不语。心中暗自思量:“此番辩论,不过法理之争,无涉胜负。吾等只愿世人皆能明辨是非,守法遵规。”
如此,一场关于“身份证件号码”与“公民身份号码”的辩论,落下帷幕。而相信大白们的名字,也因此事,更加深入人心。
注:本文为虚构评书,请勿对号入座。
就是一个字:关心!
看楼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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