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小E的第250篇原创文章
今日在珠海开始为期三天的HKCGI(香港公司治理公会)的培训,为了完成港交所对于公司秘书每年15小时培训的法定要求。昨天拿到学员名单时,看到很多家知名大企业的董事也来参加这次的培训很是惊讶。于是跟小伙伴打趣:一群董事大佬来参加公司秘书的培训,莫不是组团来珠海搞团建的吧?
今日培训上看到大佬们的提问和讨论,证明我的思想狭隘了。大佬们是真正来学习培训的。大佬们问的最多的问题就是作为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如何降低履职风险。老师们提供了以下的四点建议:
1、确定任职的上市公司内控是否有效;
2、主动关注公司,对公司相关事项可提出聘请专业顾问对公司专项问题发表专业意见;
3、工作留痕,保存书面证据;
4、参加专业培训;
毕竟董秘/公司秘书跟独董也是殊途同归,对于自保,结合今天老师的这四点建议,小E也想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于是回到家开始水公众号文章了。在开始正题(小E的惯例,正题内容在图片之后开始)前,小E想插播今晚的一些另外的感触。
今日的培训上有幸再次见到了去年年底退休的HKCGI北京代表处前首席代表姜国梁总。查了一下发过的朋友圈,相识于姜总是在2019年2月份去拜访广汽的活动上,那时我刚注册HKICS(HKCGI的前身)的学员,正在撞南墙死磕HKICS的考试,姜总当时帮我分析自己的实际情况后劝我去读硕士。小E撞完南墙之后,迅速调整策略,听取了姜总的建议,当年就开始读硕士到后来顺利毕业,然后到申请fellow资格。申请fellow的必备的一个条件是需要公会的fellow签字推荐。当年是姜总帮我签的推荐函。一开始给他发微信的时候已经做好了有可能被拒绝的准备了,没想到他很开心我请他做推荐人,很快就签好了推荐函发给我了。姜总是小E的贵人,今晚的聚餐不禁感慨当年如果没有姜总的点醒和提携签推荐函,也许就没有今日小E顺利的转战港股公司秘书了。姜总虽然已经退休,但是他说自己依然要为中国的公司治理不遗余力作出自己的贡献。今晚也见到了现任的HKCGI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高伟博士。两位均已白发苍苍,但是依旧精神抖擞,工作在最前线,乐于提携后辈,为中国的公司治理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很多次这两位在很多场合下都是对我们这群后辈予以鼓励,对于依靠我们这群人来提升中国公司治理整体水平寄以厚望。小E非常羡慕和佩服这种为了自己喜欢的事业奋斗终身的人,因为他们的眼里有光。
权责不对等,董秘比独董要好很多,但是都会有权责不对等的情况。翻开各类上市公司被处罚的案例中,不管是A股还是港股,独董均是因为未尽勤勉义务,而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独立董事的处境有些尴尬:虽然法律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享受同等的权利,但实际上独立董事对公司事务的参与程度、分配到公司的时间精力,以及实际上获取信息的能力都与非独立董事,特别是公司内部董事有较大的差异,但独立董事却被要求与非独立董事履行同等的义务,承担同样的责任。一旦上市公司被处罚,独立董事也很难独善其身。
从证监会处罚案例中,独立董事被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均是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而被监管机关认定为未勤勉尽责,进而受到行政处罚。被处罚的独立董事均在上市公司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定期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一般主要是因为财务造假而虚假披露、未如实披露公司关联交易、担保、诉讼等重大事项。
在实践中,监管层基本不会接受独立董事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信赖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来作为免责理由,这些均不足以表明独董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不过这些有机会为判断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责任程度需要考量的因素。
那么独董提出辞职有用吗?是否能够免责?
不能免责,独董依旧要对于在职期间发生的事情负责任,况且独董不是想辞职就能辞职的。
一般来说,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辞职一般应于董事辞职书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看起来,貌似独董可以随时离职,但是这并不是毫无限制的。
因为法律同样有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如果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补足人数,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还应将被提名人的材料报送证监会,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该提请辞职的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而在此期间,提出辞职的独董,仍需要继续履行独董的职责。
辞职是要辞职的,但是实践中,独立董事主张的抗辩理由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主张已经尽到勤勉义务。如参加董事会决议,就各事项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并得到了合理解释,提出了改进建议等,而这些必须提供书面证据,口头说没有用。
2、主张不具有归责可能性。如公司经营管理层可以隐瞒,无知情可能性;未参与违法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
对于平时,独立董事在正常履职时,建议:
1、加强信息获取的渠道,加强与董秘和财总等职业经理人以及董事会成员之间信息沟通,积极参与董事会和委员会的会议,确保在涉及公司财务、重大交易和内部控制事项时有充分的发言权,要求公司提供更多的定期财务报告、运营数据和重大事务更新等。
(1)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渠道不能仅通过公司的职业经理人提供,应该与公司外部法律顾问、审计师保持定期沟通,并且投入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以确保公司在法律合规和财务透明度上不会出现重大问题。这有助于及早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2)独立顾问支持:独董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公司提供独立的外部顾问支持(如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等),以便在面临复杂交易或风险事项时获取专业的独立意见。这也是独董在信息有限时维护自身判断独立性的重要方式。
(1)保存对易遭致索赔的董事会决议曾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无法发表意见的书面证据。
(2)保存对易遭致索赔的董事会决议发表同意意见、关联交易认可和独立意见是基于专家结论作出的证据。
(3)保存对易遭致索赔的董事会决议发表同意意见、关联交易认可和独立意见是基于独立董事已进行的适当调查作出的,且有理由相信交付表决的内容是真实的,不具有误导性的和对导致损失的遗漏事项的省略是适当的的证据。
(4)证明对易遭致索赔的董事会决议发表同意意见、关联交易认可和独立意见是基于援引了政府公开文件中的陈述或政府官员的陈述作出的,且该援引是正确的。
(5)在对易遭致索赔的董事会决议发表同意意见后,独立董事应及时公开发表修正表决意见的独立意见。
(6)证明在董事会决议执行中,发生了重大的新事实,对决议做了重大调整,独立董事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和执业资格,有合理理由相信无须递交补充意见的。
暂时就想到这么多,一抬头,发现又写到凌晨了,先就这样了,欢迎大家补充吖!喜欢这篇的,请帮忙转发推广支持小E继续写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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