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11月26日印发)
第一条 为大力宣传推广和规范管理使用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确保其应有的标识性、地域性和严肃性,切实保障权利人的权益,凝聚推介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的工作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是永安城市的形象代表,是城市的识别符号。全体市民应爱护并积极推广和规范使用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自觉维护永安城市形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以“福见永安 山区状元”为设计主线,以永安的“永”字为主体构架,运用红、绿两种基色,彰显永安红色苏区、绿色明珠的地域特征。“一面高高飘扬的红旗”,象征永安是薪火相传的红色苏区;“一缕红色飘带”,象征着被誉为长征序曲的北上抗日精神;“群飞的燕子”象征着燕城经济社会腾飞的卓越姿态。同时融入“一根竹”、“一辆车”、“一颗碳”主要产业元素,寓意永安产业兴市的坚持。
第四条 中共永安市委宣传部、永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指定永安市融媒体中心为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的管理部门,对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图案、文字、色彩以及组合方式进行规范并提供示例,对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的使用包括非商业目的使用和商业目的使用。
第六条 非商业目的使用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是指永安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全体市民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不损害永安城市形象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重大活动、城市宣传、城市窗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对外交往等领域使用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
第七条 永安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义务在公务考察、文化交流、旅游推介、商务往来等各项对外交往活动,以及承办各类活动赛事、会议会展的宣传推介过程中,广泛使用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以强化各界对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的认知。
第八条 商业目的使用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是指以正当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
(一)将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将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用于服务项目中;
(四)销售、出口含有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
(六)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或其他授权关系的行为;
(七)其他以潜在商业目的使用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的情形。
第九条 以商业目的使用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使用者应向永安市融媒体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商业目的使用备案书》,经永安市融媒体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城市形象标识不得用于私人活动及其他不适宜使用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的场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使用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完整使用,不得擅自修改、变形或变色,不能因放大或缩小破坏标识的完整性,不得以污损、褪色、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
第十二条 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与使用单位标识、活动标识同时展示时,应将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置于较为突出和优先的位置。
第十三条 永安市文体和旅游局负责对城市形象标识著作权保护的监管,对侵犯永安市城市形象标识著作权的行为,应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城市形象标识商标注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发现侵权行为应予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 永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城市形象标识户外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发现违规使用或不规范、不完整使用等行为,应按照《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共永安市委宣传部、永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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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淑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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