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7年由中国和俄罗斯提出的联合国公约草案将于2026年12月31日截止签署,并将于今年秋季提交联合国大会进行投票。该法案旨在建立打击为犯罪目的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为全面国际公约特设委员会,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实施的某些犯罪,并共享严重犯罪的电子形式证据”。如果通过,该《公约》将成为全球第一份打击网络空间犯罪的法律文件。
一、主要内容
文章中声明该草案的宗旨在于促进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强调“技术支援和能力建设”的受益重心在于“发展中国家”;同时说明了术语和适用范围的界定
在第二章中,对缔约国的立法做出了建议、划定了刑事定罪的范围:
非法访问、非法拦截、干扰电子数据、干扰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滥用装置、与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有关的造假行为、与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有关的盗窃或欺诈、涉及网上儿童性虐待或儿童性剥削材料的犯罪、为对儿童实施性犯罪而进行教唆或诱骗、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图像、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并对上述相关犯罪落实法人责任、参与和未遂界定、追诉时效、起诉、审判和制裁提出了要求。
在法制建设上的确是存在积极意义的,对于网络空间法制建设相对欠缺的国家而言,这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借此机会完善本国相关配套法律建设以适应网络社会带来的变化和不确定因素。
在第三章中,从管辖权方面进行阐述,规定了各缔约国在处理网络犯罪时应确立的刑事管辖权,包括在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者国籍国确立管辖权。此外,还讨论了当涉及多个国家的管辖权冲突时,各国应如何协商合作。
在第四章中,从程序措施和执法展开叙述,详细规定了缔约国应采取的程序措施,以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包括数据的快速保全、获取和分享,确保执法机关能够及时获取相关电子证据。此外,本章还强调了这些措施必须符合国际人权法的要求。随着数字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如何在保护隐私权和其他基本人权的同时,确保执法部门能够高效获取和保全证据成为全球各国面临的挑战。本章的规定为各国在制定相关程序措施时提供了指导,但其实施效果依赖于各国在技术和法律上的执行力。
在第五章中,强调了国际合作在打击网络犯罪中的关键作用。该章详细规定了各国在侦查、起诉和获取电子证据时的合作方式,包括通过互助条约、信息共享以及联合行动等方式实现合作。该章围绕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及操作规则,推动在全球范围内共同打击网络犯罪。该部分条款展示了多个核心原则,如互助、数据保护及引渡等,目的在于统一各国的法律标准并减少法律冲突。该《公约》将赋予政府更大的监控权,允许成员国之间广泛共享个人数据,并要求成员国将洗钱和网络犯罪定为刑事犯罪,这将导致黑客攻击、举报和安全研究被定罪。还将凌驾于银行保密制度之上,要求成员国提供政府、银行、金融、公司或企业的记录,以及识别和追踪犯罪所得,并代表请求国追回犯罪所得。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网络犯罪的跨国性越来越强,单一国家无法独立应对复杂的网络犯罪。因此,本公约通过详细规定国际合作的方式与路径,为各国提供了强有力的合作平台。这种合作既包括传统的刑事司法互助,也包括对新兴的电子证据等方面的处理,这种涵盖广泛、细致入微的规定有助于填补国际法律合作中的空白。
然而,这种广泛的国际合作也带来了国家主权与隐私保护间的矛盾。例如,在数据保护条款中,明确指出了数据转移需要遵守本国法律和国际法规定,同时缔约国还可对不合规的数据转移提出附加条件。这表明,各国在合作过程中依然保留了一定的主权自主权,这样的设计在确保合作效率的同时,也维护了各国的法律完整性。
此外,引渡条款的设定也是一大亮点,通过将公约视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各国可以更快捷地将犯罪分子引渡到请求国进行审判,强化了国际刑事司法的连贯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相关内容提供了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合作框架,既考虑到各国的法律差异,又通过共识与协商推动全球打击网络犯罪的目标。然而,如何在实践中平衡合作的高效性与各国的主权保护仍将是各国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国家间的信任和合作意愿仍然是决定国际合作成败的关键因素。
在第六章中,针对可能到来的网络犯罪提出了相应的措施。法案提出缔约国均应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努力制定和实施或维持有效而协调的政策和最佳实践,通过适当的立法措施、行政措施或其他措施,减少现有或未来的网络犯罪机会。同时通过提高各层组织架构间合作力度,大力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同时,加强上下游安全服务运营商服务提供能力,并对相应网络安全研究人员提供有效的鼓励措施,来促进网络安全的推广和应用。
在第七章中,针对相应缔约国建立信息交流和提供技术援助提供提出建议。 公约提出,通过国际间交流合作和技术援助,各缔约国应共同提升预防、侦查、打击和起诉网络犯罪的能力,尤其要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需求。通过广泛的能力建设、培训、技术转让和信息交流,缔约国应加强合作,统一标准,并优化公约的实施效果,以应对网络犯罪的全球威胁。条约同时针对缔约国的技术援助能力和网络安全从业人员的能力建设,缔约国间信息交流,以及如何通过经济发展和技术援助实施公约。其中,公约的重点方向为缔约国间信息交流和数据资源共享。其中并未对国别技术限制以及国家制裁名单来针对特定领域制定共享限制。
在第八章中,提出建立基于联合国监管的缔约国会议和秘书处,以确保本公约的有效实施、监督和后续改进。其中,会议的职责为促进相应国际合作、审查缔约国的执行情况、协调全球打击网络犯罪的行动,并修订和补充公约漏洞。秘书处负责为缔约国会议提供服务和协调,确保实施打击和信息流动的顺畅性,稳定性和真实性。这些机制的设置旨在增强各国共同应对网络犯罪能力。
在第九章中,强调:通过规定公约的实施、效力、修正、退出等程序性和法律性条款,来确保缔约国能够有效执行公约,并为未来对公约内容的调整和修订提供法律框架。公约强调了缔约国的法律责任、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并且提出了补充议定书的可能性、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签署、批准和生效的具体程序。同时,它也为缔约国提供了退出机制和修订公约的途径,公约中着重强调了联合国的作用以及后续与后续基于联合国的监管机制。同时公约强调:只有成为本公约缔约方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方可成为议定书缔约方。建议后续针对缔约国国别及区域经济一体化进行着重分析(区域经济一体化亦称“区域经济集团化”。同一地区的两个以上国家逐步让渡部分甚至全部经济主权,采取共同的经济政策并形成排他性的经济集团的过程。其组织形式按一体化程度由低到高排列,包括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和完全的经济一体化。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集团是欧洲联盟。即欧盟)
预防措施的核心在于通过国际合作和国内政策的协调,建立一个多层次的防御机制,以减少网络犯罪的机会。公约强调了政府、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学术界和私营部门的合作,并通过教育和公众意识的提升,使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网络犯罪的预防中。
从全球实际情况来看,随着网络犯罪的日益猖獗,各国在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这一章提出的措施既符合当前国际社会的需求,也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协调与合作的平台。
然而,各国在实际执行这些措施时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如政策的协调性、资源的分配、跨国合作的复杂性等。这需要各国在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国际公约的框架进行本土化调整,以实现最优的网络安全效果。
二、分析研判
1.历史的教训——警惕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的网络空间霸权阴谋
某些国家历史上曾多次通过国际条约和合作机制扩大其全球影响力。无论是冷战时期的《北X条约》还是后冷战时期的全球反恐战争,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都利用国际合作为其战略利益服务。虽然《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名义上是为全球打击网络犯罪,但不排除某些国家存在利用该公约增强其全球网络空间的控制力。
2.现状——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全球领导地位
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长期以来在网络技术和安全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其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网络技术公司和网络战能力。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国家安全局(NSA)等机构在全球网络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众所周知。此外,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主导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和服务(如根服务器的控制权、主要网络平台的管理等)赋予其在全球网络空间中的巨大影响力。
同时,对于所提到的“民间组织合作”、“培训”,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具有一套完整成熟的体系,如搬到台前,极易借此机会将更多成员拉入自己的培训网络联盟。
3.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的目标蛋糕——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在网络安全合作中的战略利益
网络空间被视为未来国家安全和全球竞争的核心领域。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双边和多边协议,致力于将其网络安全标准推广至全球。通过《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和其他类似协议,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一直在推动全球网络犯罪立法的统一化,以便更好地与其国内法律衔接,从而增强全球执法合作的效率。
4.《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的潜在影响
《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要求各国采取统一的措施打击网络犯罪,并强调国际合作。表面上看,这种合作有助于加强全球网络安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可能使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推广其网络安全战略和法律体系。
标准化的隐性影响:如果其他国家按照公约要求调整其法律,可能会不自觉地向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主导的网络安全标准靠拢。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的执法机构可能会在国际合作中获得更多的权限,影响其他国家的内政与执法实践。
执法权力的扩展:公约中的执法条款要求各国在打击网络犯罪时进行信息共享和合作。在跨国案件中,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可能通过这些条款进一步扩大其司法管辖权,甚至要求其他国家配合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的执法行动。这与过去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利用《反恐战争》扩展其全球执法权的策略相似。
技术援助的政治性:技术援助和信息共享等条款表面上是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网络犯罪,但这也可能成为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输出技术标准、增强其在这些国家影响力的途径。发展中国家在接受技术援助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制于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的技术和标准,削弱其自主性。
三、总结:
虽然《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打击网络犯罪,并且是由中国和俄罗斯首次提出此条约,但“无利不起早”的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的参与和影响力不可忽视。某自由民主主义代表国家可能会借助这一公约进一步扩展其在全球网络安全领域的触手,推广其标准,增强其执法权力。因此,在实施和执行这一公约时,其他国家需要保持警惕,确保公约的执行不会过度偏向某一国家的利益,尤其是避免成为大国扩展其影响力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