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役军人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公告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甘人社通发〔2024〕222号)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认真做好退役军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发〔2024〕295号)文件精神,即日起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申领条件
(一)2013年8月1日前退役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2013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退役的,按照《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文件规定,须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2021年1月1日以后退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未能及时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安排工作、退休、供养、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以及退役后接受学历教育或复学的退役军人除外。退役军人安置期不作为未就业情形处理。在企事业单位就业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军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缴费年限计算
(一)2013年8月1日前退役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其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其服现役年限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二)2013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退役的,按照人社部发〔2013〕53号文件,对视同缴费年限规定如下:一是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二是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三)2021年1月1日以后退役的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三、待遇期限标准
(一)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按照《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394号)规定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丧葬抚恤金等相关待遇。
(三)停发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申领流程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退役军人,在退役军人服务部门报到登记后,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卡发放银行申领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下或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
请携带以下证件到安定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东三楼318办公室申领失业保险金。
1、退役证(复印件1份)
2、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1份)
3、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复印件1份)
来源: 安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