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
的通告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给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危害,同时也污染了大气环境,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
合肥市包河区全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0551-63359110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