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明确
自2025年1月1日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
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
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
确定待遇领取地
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归集至待遇领取地
应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
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
自恢复缴费次月起
停发病残津贴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一年内有效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流程
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执行
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
停发病残津贴
对于无正当理由
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
病残津贴领取人员
END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一审:李雨聪
三审:徐长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