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6日中午,兴县蔚汾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得知辖区有吸毒史人员孙某某有复吸嫌疑,民警立即赶赴孙某某租住某小区,经蹲点守候,成功将孙某某抓获,经对其尿液检测为吗啡阳性,经询问,孙某某供认从2024年7月7日以来多次在该租住室内吸食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兴县公安局决定对孙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2024年8月6日中午,兴县蔚汾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得知辖区有吸毒史人员孙某某有复吸嫌疑,民警立即赶赴孙某某租住某小区,经蹲点守候,成功将孙某某抓获,经对其尿液检测为吗啡阳性,经询问,孙某某供认从2024年7月7日以来多次在该租住室内吸食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兴县公安局决定对孙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