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经营者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某乳业公司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某母婴生活馆对其经营的某婴儿配方羊奶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香兰素项目实测值为940.6ug/kg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奶粉由某营养品公司生产,某乳业公司作为全国总代理,先后购进上述批次奶粉48 864罐,截至检查时共销售及损耗22 324罐,库存26 540罐。案发后,某乳业公司召回上述批次奶粉10 227罐。经审计,案涉奶粉货值金额576.67万元,违法所得122.84万元。经调查,造成上述批次奶粉不合格的原因是某营养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基粉预混配料时错误添加了香兰素。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乳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某婴儿配方羊奶粉36 767罐;2.没收违法所得122.84万元;3.并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576.67万元。某乳业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即罚款576.67万元)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该处罚第三项。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某乳业公司作为食品经营企业及案涉奶粉全国总代理,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增香兰素为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家监督检验项目,全国大范围监督检查并宣传报道的情况下,未严格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采取委托检验等方式保障进口奶粉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观上存在过失。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虑某乳业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某乳业公司处以货值金额1倍即576.67万元的罚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遂判决,驳回某乳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婴幼儿配方奶粉是广大婴幼儿的“口粮”,其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和民族的未来。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工作,认真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保障婴幼儿配方奶粉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明确规定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增香兰素为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家监督检验项目。本案中,某乳业公司未严格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婴幼儿配方奶粉这一特殊食品的质量安全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为严厉打击销售质量不合格婴幼儿配方奶粉违法行为,净化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环境,确保婴幼儿“口粮”安全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