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8件执行案件裁判要旨(11.23-11.26)01.王某军与方某春执行实施案——对于不宜强制执行的探望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2024-17-6-101-001 / 执行 / 首次执行案件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浙0127执140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11.25【裁判要旨】探望权纠纷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后,未按照执行依据要求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另一方居所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不按照执行依据回到另一方居所系该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已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02.鹿某阳与王某军执行实施案——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稳定工作收入,人民法院可以积极促成和解,实现双赢2024-17-6-100-001 / 执行实施 / 执行实施类案件 / 永昌县人民法院 / 2023.11.16 / (2023)甘0321执1642号之一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11.25【执行要旨】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加强执行和解力度,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促进纠纷的妥善化解,既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帮助解决被执行人的生活困难,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促进和谐、友善、诚信法治社会建设。03.施某丽与天津某建筑公司等执行复议案——股东无权以个人名义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执行裁定提出异议2024-17-6-202-001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津执复52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11.25【裁判要旨】对于案外人公司作为执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执行案件,该公司已就担保协议无效提出诉讼并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该公司的股东又以个人名义,以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无效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认定异议主体不适格。04.平某君与李某刚等人执行复议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再出租的,租赁关系不能排除法院对案涉财产的执行2024-17-6-202-001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9.28 / (2022)黑执复152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11.25【裁判要旨】债务人抵押权设立后出租抵押财产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时,该租赁关系对抵押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利害关系人基于抵押权登记之后设立的租赁关系,提出排除执行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05.刘某女、潘某富与湖南某置业投资公司执行监督案——生效判决确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第三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作为原告的合同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4-17-6-203-00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2.13 / (2023)最高法执监321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11.25【裁判要旨】债权人、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未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在生效判决已经赋予债权人诉权、支持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原告的原合同债权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强制债务人依照生效判决向第三人履行债务。06.李某友与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生效裁判确定一方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后,不能以该裁判作出后其与另一方的债权债务已抵销为由主张排除执行2024-17-6-203-003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2.13 / (2022)最高法执监24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11.25【裁判要旨】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生效裁判已明确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发包人所欠付的工程款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般债务,亦直接关涉第三人即实际施工人的生计等切身利益。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裁判生效后自行就互负债务进行抵销,该抵销行为加大了实际施工人(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风险,与生效裁判确定由发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保障实际施工人债权实现的目的不一致,该抵销行为对实际施工人不发生效力,不能排除实际施工人的强制执行申请。07.某县财政局与江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某县自然资源局执行监督案——不是同一个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不能视为重复异议2024-17-6-203-005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2.12 / (2022)最高法执监457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11.25【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理由的,应当一并提出,否则视为重复异议。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多个异议提出的主体相同。对于前后两次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不同的,不能视为重复异议。08.晋中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与山西某管业公司执行监督案——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被多家法院冻结,并被其中一家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法院不得对第三人重复执行2024-17-6-203-001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最高法执监271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11.25【裁判要旨】多家法院先后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进行冻结,在第三人没有主动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且其中一家法院强制执行该笔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未能在第三人处执行到到期债权的法院不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认定该第三人构成擅自处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并责令其追回,也不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规定认定该第三人构成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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