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4〕4号)
二、申请对象
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以下人员:
1、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
2、本市高校在读学生;
3、本市高校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非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3、申请人若为本市高校在读学生,须获得学校创业指导服务部门的推荐;
4、申请人已有较完善、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
四、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
1、贷款金额:贷款金额最高为20万元。
2、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五、担保方式
免予提供抵押、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六、申办流程
步骤一:贷前辅导和风险评估。
受理银行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通过后,区就业促进中心组织创业指导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和申请人三方对项目进行贷前评审,给出初步贷款意见。
受理银行(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通过贷前评审的申请人及项目进行评估,给出贷款意见。完成贷前辅导和风险评估后,银行须提供信用查询回执给贷款申请人,作为线上申请的要件。
步骤二:线上申请。
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至区开业,由区就业促进中心经办人员通过系统提出线上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
2、个人信用查询回执;
3、创业项目计划书;
4、学历证明;
5、在校生还需提供高校相关部门出具的推荐材料。
步骤三:身份确认。
1、区就业促进中心通过系统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的身份资格进行初审;
2、市就业促进中心在系统内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
步骤四:银行批复。
市、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区就业促进中心经办人员通过系统下载打印《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给到申请人。申请人签字后将申请审批表交至受理银行(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处,受理银行(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贷款受理与批复。
步骤五:担保审批。
市担保中心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理担保手续。
步骤六: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在收到市担保中心担保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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