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2022年7月2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机械制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20项隐患问题。随后,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延伸检查,查询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吕某某存在两项违法行为:(1)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吕某某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五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依法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吕某某于2022年8月24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对吕某某的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2万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决定对吕某某合并罚款4万元。同时,行政执法部门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专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机械制造公司主要负责人吕某某存在两项不同的违法行为:一是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这两项违法行为虽然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但分别违反了主要负责人所负的不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属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并作出处罚决定,再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吕某某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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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