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科普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知多少
原标题: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应知应会
为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宣贯,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应知应会,进一步规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行为,预防和减少新化学物质环境污染,提升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物质。
注意:
1、已列入《名录》中,但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按照新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
2、新化学物质无论以纯物质或混合物成分形式存在,均属于登记范围。
3、可变组分物质、复杂反应产物等无唯一、不能确定分子结构的化学物质,以及聚合物,属于新化学物质的,也属于登记物质范围。
4、《办法》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规定的不适用类别和豁免类别的化学物质或产品,免于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现有化学物质是指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
《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包括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以及2003年10月15日以后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列入的化学物质。
《名录》查询与物质判别:
1、《名录》(2013版)及历次增补公告网址:
【生态环境部网站首页>业务工作>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化学品环境管理>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中国固废化学品管理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2、化学物质技术判别地址:
【中国固废化学品管理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化学物质技术判别】
中国境内的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准备向中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贸易企业,应当在生产或进口前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或备案,取得登记证或者办理备案后才可以开始活动。
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应在生产、进口、加工使用前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获批允许用途后才可以开始活动。
《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且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应在生产、进口、加工使用前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或备案,取得登记证或者办理备案后才可以开始活动。
加工使用者不得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或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
1、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
2、简易登记: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
3、备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1)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的;(2)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申请人通过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系统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路径:登录生态环境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点击右上角的“注册”完成新用户企业注册后,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
办理登记无需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费用。
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加工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可申请增补列入名录。
1、申请物质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2、申请物质符合《办法》适用范围。
1、提供准确、规范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
2、提供经销发票、进出口报关单、公开出版物等能证明该化学物质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材料。
通过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在线申报,路径:登录生态环境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
整理编辑:文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