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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五于2017年4月1日入职上海某公司,每月工资标准为17,200元,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公司发布的《员工上网行为管理暂行规定》载明:“……第三条员工使用网络信息系统时,禁止发生以下行为:……3.从事妨碍社会治安活动:制作、浏览、复制、传播赌博和淫秽色情、暴力等非法网站和信息……5.工作时间浏览游戏网站,观看电影和电视剧等娱乐节目……第七条员工使用网络行为将纳入秘书处年终考评内容。一经确认员工发生不当上网行为的,将作为其年终考评减分项目,并视情况对其给予必要的处罚。”赵小五在OA办公系统中签收上述《上网管理规定》。
2022年3月2日,俞某峰(系公司秘书长)、陈某明(系公司副秘书长)等人代表公司就违反规章一事与赵小五进行谈话。谈话记录显示:
俞某峰称“……经公司反复核,发现你占用了较多的流量,为进一步核实情况,公司查询了2021年8月30-2021年12月3日时间段,发现81天工作日中你IP地址涉及黄色、赌博浏览记录4000余条……具体访问时间段,反映出平均时间较多的上午8:00-10:00,即上班时间段,下午集中在14:00-17:00,也是上班时间段……今天班子谈话,是为了让你进一步认识它的严重性,请你谈谈对这些问题的解释和想法。是否是事实?如何认识这些事实?”
赵小五称“1.这些是事实……个人加入成人平台,点击网站链接可以增加积分,获取专业观众资格的条件,……平时对自己不够严格要求,没严格按规章制度要求自己……作出承诺:……2.对思想反省3.下定决心,吸取教训,改正……”
俞某峰称“……2月28日前,陈某明副秘书长已多次与你谈话。……据群众反映,你多次上班时间看色情类内容视频等。秘书处秘书长会议决定,近期,根据你的表现和认识,先停职,自我认识、反省。……”赵小五确认在上述谈话记录签字。
2022年8月16日,公司向赵小五当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2年12月9日赵小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7,447.76元,仲裁委未支持。
赵小五不服,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供了公证处的公证书,根据公证书显示,设备号为MAC:00:d8:61:af:fb:e0的设备终端于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期间工作时间有大量色情淫秽网页浏览、视频下载记录。
赵小五认可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表示该公证书是由公证处于2023年5月29日出具的,形成时间在其从公司离职之后,且主张上班时间浏览、下载色情淫秽视频非其所为,因办公环境是敞开式的,极有可能系他人在其工作电脑上操作。
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以赵小五上班时间浏览和下载不健康网络信息、严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已查明事实和本院采证意见,赵小五已签收的公司《上网管理规定》严禁员工在上班时间浏览淫秽色情等不良网站和信息,综合赵小五工作设备内大量不良网站信息浏览记录和公司与其面谈督促的谈话视频及谈话记录的情况,赵小五显然违反了公司管理规定和劳动合同相关约定,违背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亦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司据此解除与赵小五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系合法解除。赵小五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3)沪0104民初1077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