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特别是同一行为人出于同一个意图实施的行为中,会同时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或一部法律规范中的不同法条,如何判断“一事不再罚”成为困扰执法人员的一大难题。比如常见的某公司购进销售了一批食品,情形一:该食品品属于商标侵权,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同时违反了两部法律规范的行为;情形二:购进时既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中又检出食品不合格。该如何处理?
在执法实务中,笔者总结了同一违法行为认定的“五步法”,相信可以解决大多数的类似问题,是否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还需要一个实践的过程。现简要介绍如下,仅供讨论:
第一步:确定是否是同一行为人
“同一违法行为”首先要求是同一行为人做出的,这是认定同一行为的前提,共同违法,可以认为是不同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的共同结果,自然可以区别处理。这一步非常简单,不再举例。
第二步:判断是否是同一行为意图
是否出于同一行为意图,也是判断“同一违法行为”的核心要素,比如张三开了个店无照经营,又销售商标侵权商品,你不能说无照经营和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是同一个意图,无照经营行为的意图是整体经营,并不能直接判断其要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因为它的店里还有合格商品,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是个别经营行为,所以,这就是两个行为;但假如张三没开店,直接销售了一批商标侵权商品,这就是一个意图:销售商标侵权商品,你不能说销售商品得办照,他同时有两个行为意图,因为他就没有整体经营的意图。
这个行为意图的评判标准,要放到一个完整的事实中判断行为的直接目的或主要目的,而不是法律目的或总体目的。
第三步:判断一个完整事实行为中是否包含多个法律行为。
完整行为事实,是指从起意谋划到具体实施、从具体实施到产生结果,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不因时间上的中断而区分,不因内容不同的区分。比如当事人为销售商标侵权商品,今天购进了一批,进行了销售,明天又购进一批,进行了销售,一直到被行政机关查处,这种情况下,连续的行为固然从时间上可以区分,但它是为了贯彻一个行为意图而实施的连续行为,属于一个自然行为,当然,行政机关的查处,使这个行为终止,如果处罚后继续实施,成为法律拟制上的新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法条竞合,就是事实的一事,只是不同的法律规范对此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运用法律规范的竞合规则很容易解决,也不难,不再展开讨论。
通常认为的违反一个法条就算一个违法行为的认识是错误的,如果将行政处罚法上的同一违法行为按法律行为划分,即违反一个法条算一个违法行为,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虽然认为违反一个法条就算一个违法行为的认识是错误的,但法条毕竟是判断违法行为的基础。因此,我们可以将违反一个法条规定的行为定义为一个法律行为,这样,一个事实行为中就可能包含了若干个法律行为,引起执法实践中的诸多困惑也往往是这种情况。
第四步:判断多个具体法律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先后次序。
多个具体法律行为在时间维上存在先后次序,但空间上没有并存,并且前后行为之间是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可以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因为这一系列行为是围绕行为人的同一主观意图开展的,前行为一般是必不可少的,后行为一般是具体实施和结果呈现。在这种情形下,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既符合情理,也符合法理。
比如前文的例子,某公司购进销售了一批食品,既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又不合格。购进查验,是销售的前提,没有购进,就没有销售,而销售时,购进行为已经完成;没有销售的意图,就不会购进,因此,应当作为一个行为处理。
假如先后行为之间没有关系,自然属于不同的事实行为,不能以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比如A产品未查验,B产品不合格,就不能作为同一行为。
第五步:判断时空上同时并存的多个具体法律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只有当同一时空中并存的多个具体法律行为之间具有目的与手段、原因与结果等因果关系的,才可以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在这多个法律行为并存时,其他行为都是为实施主要行为而进行的必要的条件,才可以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
例如:在商标侵权商品上,冒用他人注册商标、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甚至他人冒用认证标志等,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和不同的法条,属于若干个法律行为,但没有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冒用注册商标、冒用认证标志都是不成立的。这时候,这些并存的多个具体法律行为因存在因果关系而形成了同一违法事实。
回到我们开头的例子,既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两种法律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虽然客观上看是实施了一个行为,但不能按同一违法行为处理。
但以上认定还有一个前提:同一违法行为认定以法律拟制为例外,是因为如果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首先要服从法律的规定,比如某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并没有改正而是继续下去,就视为一个新的行为,因为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是法定义务。再如:某个连续行为可以因法律拟制而区分为多个行为,比如连续违章停车,就曾有过违停一定时间按一个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当然,这种情况很少见。
我们试着分析一个案例:
案例一:当事人在报纸上发布了一个广告,在这个广告中,第一段出现了绝对化用语,第二段出现了一个虚假广告,第三段出现了一个引用文献资料未标明出处的情形(真实案例)。
分析:同一行为人,同一意图(广告宣传),一个事实(发布广告),没有先后次序,同时出现了三个法律行为,相互没有牵连关系,可以独立存在,所以,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
印证:北京顾亿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及罚款二审行政判决书(2021)京01行终191号
裁判要点:判断是否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关键要看违法行为是否单一。对此,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认定,一是行为本身客观上是单一的,为自然的一行为;二是客观上自然可分的数个行为,因法律的特别规定而被拟制为一个行为予以处断,为处断的一行为。对于自然的一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对于处断的一行为,因法律的拟制而成为法律上的一行为,同样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本案中,上诉人分别在www.yirene.com网站的首页、“亿人教育宣言”视频版块以及“学习内容”版块发布不同内容的违法广告,该违法广告行为客观上自然可分,分别违反广告法的不同规定,触犯广告法的不同罚则,应当按照三个违法行为分别予以论处。
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解决了,法律适用的问题也就好办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多个法律规范既包括同一部法律规范的多个法条,也包括不同的行政部门法律规范。即罚款处罚按最高的处罚,其他处罚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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