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团建饮酒后死亡,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1-29 13:18   新疆  



组织员工团建,是公司常见的活动之一。倘若在团建期间员工饮酒死亡,公司有没有责任?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7月,为提升企业凝聚力,乌鲁木齐市某公司负责人李某决定召集全体员工利用周末团建。

在例会上,公司公布团建计划:公司在附近郊区农家乐租赁了场地,提前准备了酒水、饮料、水果等物资,全体员工参加。

农家乐风景美如画,全体员工举杯畅饮,气氛热烈。聚会2小时,员工王某饮酒500ml左右后已无法站稳,众人便将其搀扶着坐到沙发上。

团建结束,李某安排车辆将王某送回,此时王某无法站立,由同事搀扶才能上车。约1个小时后,车辆进入王某所在小区,4名同事配合将王某抬下车,后王某被2名同事架着胳膊搀扶回家。

因王某家中只有上小学的女儿,同事遂拨打王某妻子赵某的电话,告知其王某醉酒状况。赵某询问完相关情况后,建议将王某送至附近医院。众人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后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异物窒息,心跳呼吸骤停”。

王某家属认为,公司及同事未对王某的饮酒行为进行劝阻,且在王某醉酒后处置措施不当致其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王某家属将其所在公司、活动组织者及送王某回家的6名同事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120万余元。

“王某参加单位聚餐属于法律规定的自担风险情形,单位在聚餐后安排专人将王某送回家,整个过程中没有过错,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公司律师提出辩解意见。此外,事发后公司已垫付5万余元医药费,因此,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其他被告也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水磨沟区法院审理认为,聚餐以及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行为,法律并不禁止饮酒,故聚餐共同饮酒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另外,同饮者在饮酒过程中对醉酒者的提醒、劝阻属于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不能因为王某过量喝酒时同事未提醒、劝阻或者提醒、劝阻不力而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从本案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对王某强行劝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等不当行为。

但当天王某因醉酒已致全身瘫软、既不能坐、更无法站立,被架上车时已处于昏迷状态。当同饮者发生醉酒,特别是因醉酒处于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同饮者应当负有对醉酒者进行妥善救助的义务,以避免危险发生。当王某因醉酒昏迷不醒,李某等同饮者对王某负有扶助、照顾、护送、送医等救助义务。

客观上来说,李某安排未饮酒的其他同事将王某送至家中,一定程度上有尽扶助、照顾之义务。但原告妻子作为一个普通人,得知王某状况即要求送医抢救,李某等人也是非医学专业人员,其判断力应当不低于王某家属。事实证明因送医延迟,导致王某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李某等人未及时将王某送医,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其行为属于履行救助义务不完全适当,应认定存在未尽法定救助义务从而构成不作为之违法行为。

从原因角度分析,王某的死亡后果是其过量饮酒的自身行为直接导致,而作为共同饮酒人,在饮酒后履行救助义务不适当是王某死亡后果的间接外部原因,所占因素不超过10%。

今年6月,法院判决公司、李某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费用9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各被告已按照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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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编辑 / 得力胡玛尔 

校对 / 佳佳

责编 / 李克俭

监制 / 热斯克力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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