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三门峡:划定禁用区!最高罚款20000元!

政务   2024-10-07 10:08   河南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市区建成区全部区域:湖滨区(不包括交口乡、磁钟乡、高庙乡,会兴街道会兴村、新兴村、槐树洼村、建房村、马坡村、王官村、东坡村,崖底街道岗上村、陈宋坡村)所辖行政区域、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陕州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以西、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东、陇海铁路以北、黄河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淄阳河以东、陕州区以西、陇海铁路以北、黄河以南形成的闭合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卢氏县自行划定禁用区范围。

二、禁用区标准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用于非道路上,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旋挖机、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混凝土输送泵、水泵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者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限值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要求编码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实时在线,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等鼓励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八)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10月15日之日起施行。

2024年9月26日

来源:生态三门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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