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近年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对网络直播从业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税收监管,不断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人员税法遵从度,持续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但仍有部分网络直播从业人员抱有侥幸心理偷逃税款,以身试法,扰乱正常税收秩序,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11月15日,四川、辽宁、浙江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公布了3起网络主播偷税案件。四川省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余洋偷税案件进行处理。经查,网络主播余洋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以个人及其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80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余洋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
案件详情:
利用亲属户头拆分实际经营所得
网络主播余某虚假申报偷税
总共160万元的销售收入,为何支付620余万元的平台推广费用?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2021年至2023年期间,余某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泸州A男装店向某平台支付了620余万元推广费用,而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收入仅为160万元。按照某平台推广费反向测算,A男装店销售收入应该超过亿元。带着这个线索,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进一步挖掘,逐步还原了整个案件事实。从2021年开始,余某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入驻某平台进行线上服装销售。余某的货源来自广州、武汉两地厂商,消费者在线上下单后,直接由厂商发货,如果遇到退货情况,则退到余某所在的泸州市仓库,后续再作为现货从泸州发出。随着直播销售服装生意越来越红火,余某的泸州A男装店快速拥有了300万粉丝体量,为规避因违反平台管理要求导致的封号风险,余某通过本人及其亲属身份先后注册6个个体工商户,在某平台开展直播销售,但实际控制人均为余某。粉丝数量的增长加之售卖商品具有较强竞争力,余某在平台上的销售规模和销售收入不断扩大,但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余某并未按法律要求设置账簿。检查人员在调查时发现,余某在采购商品时未主动向供货商索取发票,采购费用采取私对私转账的方式,在销售时也很少有消费者索取发票,购销两个环节基本形成体外循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消费者线上下单再由货源地直发,余某不需要在本地建立大型实体产品仓库,其真实经营规模很难被发现。同时,其6个个体工商户以及19个银行账户也分散了销售收入。基于以上销售模式和收款方式,销售收入不易被核实,余某便心存侥幸,仅就其控制的6个个体工商户开具了发票的390余万元销售收入申报纳税,而对其他大量的未开票收入约3.4亿元不申报,以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805万元。隐匿销售收入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行为。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余某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直播从业人员应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坚持合规经营。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依法履行税务监管职责,严肃查处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办组织辽宁省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田小龙偷税案件进行处罚。经查,网络主播田小龙2020年至2022年期间,以个人及其成立的个体服装销售中心名义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个人账户收取网店销售收入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73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田小龙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1348万元。案件详情:
将直播带货收入转移到个人账户
网络主播田某隐匿个人收入偷税
“时间久远有些记不清”“销售数据量较大不好弄,暂时提供不了资料信息”……面对当事人回避检查的消极态度,案件查处该如何推进?2023年初,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某网络平台主播田某在该平台通过直播方式销售服装,账号注册主体为营口市某服装销售中心。该主播粉丝量达300余万,直播带货热度较高,直播间销售的服装常常被粉丝一扫而空,而其202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仅为3488.43元,2020、2021年度更是没有申报任何应税收入,销量热度与纳税情况严重不匹配。检查人员通过其账号内显示商品的销量与价格进行测算,预估其一年带货销售额与其申报的经营所得差异巨大。通过研判,田某隐匿销售收入,少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问题露出端倪。为确保取得完整准确真实的证据资料,检查人员对田某依法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携带执法记录设备对田某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发现其库存管理混乱,没有完善的出入库制度。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田某均以时间久远记不清、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不清楚、数据量不好弄等理由推脱敷衍。检查人员现场要求田某登录其网络直播平台账户,导出其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平台取得的销售收入、佣金收入、保证金支出等电子证据。打开统计数据后,检查人员大吃一惊,田某在三年时间内总销售额近3亿元,但田某却对此予以否认。面对如此大的销售额,检查人员依法定程序调取了田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第三方平台的交易明细。通过比对核查,确定了田某将直播带货的收入转移到自己个人账户,从而达到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目的,造成国家税费款大量流失。针对田某的违法行为,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田某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1348万元。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办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在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的同时,将持续强化相关行业的税收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税法遵从度,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经济秩序。
浙江省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金茜茜偷税案件进行处理。经查,网络主播金茜茜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从事直播表演取得收入,通过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2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金茜茜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7万元。案件详情:
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
网络主播金某转换收入性质偷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务部门间的信息交互,查处一起网络主播逃避纳税违法案件。涉案人员通过虚假申报,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2023年11月,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其他地区税务部门提供的疑点线索,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台州市一网络主播金某在湖南、四川、安徽等地按照经营所得,以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率明显偏低,具有逃避纳税嫌疑。经过细致审查金某的银行交易记录,检查人员发现了多笔“奇怪”的银行流水。金某的工作与生活地均在台州,但在2021至2022年疫情肆虐期间,她的银行账户频繁收到了来自河南、湖南、天津等5个不同地区企业的大额转账,总额接近300万元。不仅如此,检查组还发现在此期间,金某在多地按经营所得申报过个人所得税。在疫情背景下,这些异地、大额、频繁的汇款行为和多地经营所得申报,显得尤为异常。为揭开这些收入的面纱,检查人员前往河南、湖南、天津等地,实地走访这5家公司,了解了这些公司的运营模式,并获取相关银行流水、发票记录等信息。在核查这5家公司的银行流水时,检查人员发现上述公司转给金某的资金,均来自同一家公司——Z公司。而根据金某自己提供的三方合作协议显示,Z公司正是该协议的签订方之一。经查后发现,金某的部分直播收入由直播平台转入Z公司账户,该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资金转至上述5家公司,这些公司按照经营所得代缴个人所得税,再转至金某个人账户。但这些收入的性质真的属于经营所得吗?检查人员不禁心生疑惑。区分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关键,在于确认金某直播收入的性质。
检查组对金某的直播情况进行取证。金某日常直播没有经营机构和制作团队,直播设备自行置办,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地点、内容,以独立个人的名义从事表演、聊天、游戏等直播,获得观众打赏。检查组深入研究了金某提供的三方合作协议发现,金某仅与直播平台、Z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但金某从未与5家打款企业签订过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金某只要根据协议完成直播时长要求,即可获得打赏分成收入,无需承担经营风险。综合以上事实,检查组认定,金某的直播收入属于个人从事演出、表演等劳务取得的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据此,检查组确认了金某存在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并根据其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提现记录查实其应纳税所得额。起初,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金某时,其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拒不见面,拖延时间长达3个月。立案后,稽查局启动多部门协作机制,联系上了金某本人,检查组耐心向其讲解相关政策,并出示了掌握的部分证据,表示逃避检查并不会改变认定结果。随后,检查人员又向其讲解了前期税务部门查办的网络主播典型案例,金某态度逐步转变、认识到自己的违法事实。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行为。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金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7万元。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不断完善网络直播行业税收服务和监管长效机制,提升从业人员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在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对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打击,持续为守法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网络直播从业人员作为公众人物,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既为“粉丝”作示范,又让“粉丝”更踏实。平台企业也应认真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督促协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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