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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率队到丽江市调研时指出要推进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立法工作的指示要求,按照《<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的决定>立法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为凝聚社会意识,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现将《决定(草案)》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29日(30天)
二、公示方式
丽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jiang.gov.cn/
微信公众号: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现场公示: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楼大厅
三、参与方式
公众可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zrzycsghk@163.com,或可邮寄书面意见至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编审(信息)中心(电子邮件标题与信封封面注明“《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的决定(草案)》意见建议”字样)。
邮编:674100
通讯地址:丽江市古城区荣华路与中济路交叉口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传真:0888-5158893
附件: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的决定(草案)
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9日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的决定(草案)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推进世界文化旅游名城建设,依法规范环城田园风光走廊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江市实际,现就加强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作出如下决定:
一、【适用范围】本决定适用于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二、【基本概念】本决定所称丽江市中心城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是指由《丽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确定,环绕在中心城区外围的田园风光走廊,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三、【基本原则】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的管控,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管理、注重传承的原则,确保田园风光走廊资源永续存在,实现空间用途优化、生态环境美化、景观风貌靓化、资源利用活化,促进田园风光走廊的可持续发展。
四、【规划管控】环城田园风光走廊详细规划是保护、建设和管理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的依据,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依法批准并组织实施,对田园风光走廊生态空间、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实施用途管控。
五、【职责分工】古城区、玉龙县人民政府及下辖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工作。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林草、生态环境、水务、发展改革、财政、旅游、交通、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工作。
辖区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工作。
六、【严格管控】严格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管控
(一)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
(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加强青龙河、漾弓江、开南河等河道及灌渠的保护和管控,采取生态护岸、合理配置水生生物等综合措施,改善河流、湿地等水域的水质,提高水体自然净化、修复和灌渠的灌溉能力。
(四)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五)加强周边山体的保护。
(六)严格按照村庄规划等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对环城田园风光走廊内村庄进行土地用途管控,加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中的村庄设计,对村庄整体风貌、建筑高度、建筑形式以及色彩等要素进行管控,并通过利用(高大)乔木或灌木、美化村庄界面天际线,增加景观风貌层次,体现田园风光和本土建筑特色。
(七)与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相邻的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其建筑高度应降低1-2个等级,建筑形态应当按照从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由低向高逐渐过渡、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线要求进行控制,并与之相协调,具体控制要求由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
七、【禁止行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一切无规划审批的建设行为。
(二)不得新增商品住宅、商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禁止违反耕地用途管制要求,新增耕地(含恢复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如新增园地、苗圃、设施农业建设等。
(四)禁止在环城田园风光走廊优质耕地内设置户外广告。
(五)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
(六)禁止新增规模化畜禽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农业。
(七)禁止擅自占用环城田园风光走廊内河流、湿地等水域。
(八)禁止以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环城田园风光走廊内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环城田园风光走廊内新设排污口或者从事影响水质的养殖活动。现有的排污口和影响水质的养殖场所应当限期关闭。
(九)禁止捕捉、猎杀、贩卖野生动物或者对其实施繁殖干扰、栖地破坏。
(十)禁止建窑、挖砂、采石、取土、弃土、爆破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八、【限制行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内限制以下行为:
(一)限制绿化、水体或者非必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二)限制新建“大棚”等可能产生视觉污染的项目。
(三)在环城田园风光走廊水域内从事旅游、水上运动等开发利用活动的,应符合“一河一策”的要求,并经水务和文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九、【鼓励行为】环城田园风光走廊内鼓励以下行为:
(一)环城田园风光走廊内的村庄要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宅基地管理,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完善村庄道路,提升人居环境。村落建筑风貌应当结合环城田园风光走廊特点,保持纳西民居传统建筑风貌,彰显田园风光村落特色。
(二)农用地应当坚持农地农用,发展种植业特别是粮食。
(三)优先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将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
(四)各类农业生产应当符合生态农业和景观农业的要求。鼓励发展绿色生态农业、节水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
(五)鼓励使用有机肥,普及农业病虫害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防治面源污染。
(六)鼓励将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工厂化作物栽培企业有序迁出,迁出后优先复垦为耕地,并优先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施严格管控。
十、【层级监督】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林草、生态环境、水务、发展改革、财政、旅游、交通、市场监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法定职责加强对违反本决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决定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施行时间】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丽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编:和晓华
校对:钱吉梅
二审: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