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抽查情况,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现场抽样15家销售单位30批次产品,销售单位涉及全区10个地州市,标称生产企业涉及各地生产单位17家。中小学生校服现场抽样46家生产单位100批次产品,生产单位覆盖全区14个地州市。
其中,婴幼儿及儿童服装检验项目为纤维含量、甲醛含量、pH值、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湿摩擦色牢度、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酸、耐碱)、耐唾液色牢度、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附件锐利性、绳带要求等11项。经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1批次,为纤维含量实测值与明示不符。明示纤维含量为“棉85%,聚酯纤维15%”,实测结果为“棉100%”。
中小学生校服检验项目为纤维成分含量、甲醛含量、pH值、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湿摩擦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酸、耐碱)、耐水色牢度、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耐皂洗色牢度等9项。经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6批次。其中,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5批次,pH值项目不合格1批次。
从抽查结果分析来看,伴随着质量监管服务质量提升,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意识日益增强。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中小学生校服各类安全性能指标不合格现象逐渐减少,但个别产品仍然存在纤维含量、pH值等项目不合格的情况。
审核:任 艳
责编:张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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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