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能不能指定管辖法院?

文摘   职场   2024-11-07 21:45   陕西  


笔者今天看到了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一份裁决书,其中载明:“如不服本裁决,向某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一般裁决书都写“如不服本裁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会写具体哪个法院。

那么,某县仲裁委指定管辖法院的做法,有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即履行地或者单位地,分别起诉的,履行地>单位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第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即,对于仲裁

一、只有一方起诉时,履行地或者单位地。

二、双方均起诉时:1、只有一个履行地,履行地>单位地;2、有多个履行地,先受理地;3、履行地不明,单位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即,对于诉讼

单位地或者履行地;履行地不明,单位地;法律另有规定,从之。

也就是说,第一,法律对于仲裁、诉讼案件的管辖,是有明确规定的,且并无法律规定,仲裁委可以指定某个法院管辖后面的诉讼程序

第二,仲裁和诉讼,是两个完全不同、甚至“没有关系”的程序,仲裁的管辖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而法院的诉讼管辖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对于法院诉讼管辖,只有在新解释一没规定且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时,才适用其他法律。

所以,显而易见,仲裁委在裁决书中指定具体某个法院管辖后续的诉讼案件,缺乏法律依据。该仲裁委应出补正,纠正裁决书中的错误。当事人也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不能因为仲裁委违法在裁决书中指定管辖法院而拒绝受理。

说到这里,还有几个问题

1、当事人在起诉期内申请补正,但仲裁委在起诉期满后才出具补正,当事人还能否起诉?

这个问题,法律上似乎并无太明确的规定(如有,欢迎读者指出)。

但从法理上讲,当事人申请在申请补正之日,起诉期计算应当中断,自补正作出后再继续计算。

2、当事人在起诉期内申请补正,同时又向仲裁委指定的法院提起了诉讼,能否视为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不论仲裁委是否出具补正,都不能径行视为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委指定的法院。

因为当事人向仲裁委指定的法院起诉这一行为,显然是在“害怕错过起诉期”这一前提下进行的,显然存在一定的被迫性。所以,即使当事人向仲裁委指定的法院起诉了,也有权要求中止审理。若仲裁委作出补正决定,当事人有权重新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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