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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的一天上午,喝过白酒的杨某在邻居家饮茶聊天,不久后自觉醉意全无,便不顾邻居及家人的劝阻,执意骑摩托车外出办事。途中,杨某逆行与他人正常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协商私了未果,对方摩托车驾驶人决定报警解决。
为混淆事实、逃避法律责任,在等待民警的过程中,杨某去附近商铺买了6罐啤酒,在现场一饮而尽。民警到达现场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现场饮酒企图混淆事实绝对是个搬石头砸自己脚的“馊招儿”。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