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法治宣传、社会预期引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人民法院出版社与教授加案例研究中心联合策划出版了“年度案例50佳”丛书。经专家委员会的层层选拔与审核,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萍、王璇承办的“安徽某典当公司诉某上市公司、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案——应收账款质押场合下,应收账款付款方之付款义务定性”最终成功入选。
案件亮点
本案争议焦点发生了多次变更,一审、二审时核心争议焦点是印章真实性问题,检察院抗诉时提出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公司对外担保是否经过决议流程,而代理人在代理再审案件时,发现了本案隐藏的争议焦点实际是案涉协议条款的定性问题,只有先明确协议条款是否设置了某上市公司的保证责任,才需要进一步讨论公司对外担保是否经过决议程序。
在应收账款质押场合下,存在三方交易结构,应收账款付款方有义务保管应收账款并按照协议约定付款,这起到了担保协议顺利履行的效果,但这并不是设置了应收账款付款方的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是保证人用自己的财产无偿为他人清偿债务,但应收账款的付款方本就是债务人,应收账款付款方的付款行为没有增加自身债务。因此,在应收账款质押场合下,应收账款付款方的付款义务是履行自身债务而不是承担保证责任。
代理人的这一代理思路,成功帮助安徽某典当公司回避了担保决议流程审查问题,取得了胜诉结果。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智慧社会智能治理重点实验室主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王竹主任在专家点评中直接肯定了代理律师的专业水平和代理思路,王竹主任指出:本案代理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代理思路值得肯定。首先,在协议性质的认定问题上,面对检察院的抗诉,代理人主张案涉协议的性质为质押合同而非保证合同,为准确界定案涉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必要条件。其次,在协议效力的问题上,代理人通过另外两份协议,合理推定案涉协议的效力,并指出应收账款质押场合下应收账款付款方的付款义务并非保证责任,进而推定应收账款付款方签订案涉协议中的质押条款时无须经过法律规定的公司决议流程。最后,代理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详细论述了即使认为案涉协议部分条款设置了保证责任,该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代理人的观点最终得到了再审法院的支持,有力地维护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张萍 律师
张萍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诉讼与仲裁、企业法律顾问。
王璇 律师
王璇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投资并购和公司治理,诉讼仲裁,企业出海与合规整改。
供/稿/ 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