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适当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加大对海上旅客权益的保护力度等内容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加大对旅客权益的保护力度,适当提高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并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进行责任保险,并明确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可以直接向责任保险人提出。
除此之外,修订草案规定,适当强化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更好平衡船货双方利益;明确实际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签发运输单证,托运人可以书面通知承运人变更卸货港;细化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规则要求等。适当提高船舶所有人、海难救助方对相关海事赔偿请求的赔偿责任限额。适当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时退还保险费的有关规则、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和提示义务、预约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有关事项的义务等。
提请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共16章311条,修订草案还就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完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有关规则等作出规定。
据了解,现行海商法自1993年施行,对于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航运和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来源 |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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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王银弟
核稿 | 李晓玲 许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