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
12月1日起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固体废物产生的清理处置费用
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最高处十五日行政拘留!
为此类违法行为提供
中介、引导、装卸等帮助的
或将处行政拘留处罚!
近日,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就如何适用《固废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意见》中规定
有七类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情节轻重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或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起来看详细解读!
哪些属于“固体废物”?
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十五日拘留
“造成严重后果”的七类情形
相关执法部门调查认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意见》还对适用范围数据本数、二年、次和处等概念进行了说明,可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全文。
供稿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 | 周颖
一审 | 吴燕
二审 | 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