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斌:刑辩律师对证据有效质证的基础 | 刑辩实战第13期回顾

文摘   2024-10-30 00:08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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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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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如何质证

编者按

2024年9月29日下午,由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举办的 “刑辩实战”第13期在燕莎盛世大厦8层中同律所会议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律所主任杨矿生律师、中同刑事团队在京参与人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同律所兼职律师赵志华、万大强、杨国斌、赵玉来、郝俊杰、索朝律师等围绕“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质证”进行了全面探讨。


本次活动由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鑫律师担任主持人,并邀请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周雷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全国刑委会主任彭逸轩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炜衡数字金融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史先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球刑民交叉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刘知函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嘉铭律师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新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计划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2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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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国斌律师在活动上的主题发言《刑辩律师对证据有效质证的基础》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刑事案件的证据,是刑事辩护的基础,刑事辩护可以说是围绕着证据展开。辩护观点需要证据的支撑,辩护思路往往在分析研究证据的过程中形成,最后的辩护词很大程度上就是对证据的质证意见的精炼。辩护观点、辩护思路和证据的有效结合,是刑辩律师对证据有效质证的基础。


对被告人的指控是否成立,或者是否存在疑点,我们浏览过案卷、会见过被告人后就会有一个直观的判断,初步的观点。但是这个判断、这个观点是不是正确,能不能成立,是需要证据来支持的。有一种情况,直觉上判断案件存在问题,但是在案证据似乎又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作为刑辩律师,遇到这种情况,一定不要轻易否定自己的直觉,一定要深入研究证据。我承办的一个死刑复核的案件就是这种情况。



简要案情

疫情期间,被告人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某日从平台接单,接送两位乘客从A省某市至B省某市,出发接客时一位乘客临时取消行程,被告人接上另一位乘客踏上行程。途中,乘客被迫通过支付宝转账2万元至被告人抵押汽车取得贷款的某小贷公司账户,后在有行人接近时乘客发声呼救,被告人捂住乘客口鼻致乘客死亡。被告人被指控抢劫和故意杀人,经两审判处死刑。

翻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后,我的直觉判断定抢劫不冤,不过实在不值当,故意杀人好像说得过去。不过,但是我总觉得主观上被告人不应该有杀人故意,客观上被告人的行为动作致被害人死亡有点凑巧,虽然被告人也以为自己杀死了被害人。我对被害人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否是被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持有怀疑。带着疑问,深入分析研究证据,发现法医鉴定意见不能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


法医鉴定意见为被害人不排除有捂死、扼死机械性窒息死亡可能,但是两审判决却以捂死、扼死为被害人的直接死因来认定被告人为故意杀人。而结合尸检报告,被害人死于捂死、扼死的可能性很小。当然这是形成的初步观点,这个观点跟指控是不一致的,或者说跟形式上表面上的证据有差距。但是这种直觉,对咱们刑辩律师形成初步的观点很重要。


对这个直觉、初步的观点千万不要轻易否定,可以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去案卷中细心寻找支持咱们这个观点的有力证据。



在这个案件中,言辞主观上的证据看,死刑判决没问题,被告人自己也认为自己杀死的被害人。但是客观上的证据是有问题,不能支持被害人的死因就是捂死、扼死。


捂死、扼死都属于机械性窒息死亡形式,这类死亡的尸体外表征象和内部征象有多种典型特征,但是本案被害人尸体几乎不存在这些典型征象。


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尸体外表征象主要有:颜面青紫、肿胀,颈静脉怒张,皮肤与结膜下有点状出血,尸斑暗紫红色,牙齿出血(玫瑰齿),流涎、大小便失禁。本案被害人尸体除了有玫瑰齿征象外,其它的征象全部没有出现,而玫瑰齿与机械性窒息死因没有特异性关系,甚至玫瑰齿与死因没有关系,不能作为法医学作为死因鉴定的依据。


机械性窒息死亡尸体的内部征象主要有: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内脏淤血,内脏的浆膜和黏膜下出血点,肺气肿、水肿,脾脏贫血。本案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录看,以上征象被害人尸体全部没有出现。


本案中,被害人是在清醒状态下被捂、被扼,反抗激烈。要将被害人捂死、扼死,被告人施加的力量必然会在尸体的皮肤上留下相应的痕迹。按常理,被害人口、鼻、颈部一定会出现口鼻被压扁平、表皮擦伤或脱落、皮下出血、扼痕、舌骨骨折、甲状软骨骨折等损伤现象;扼死和捂死的死亡过程相对较长,窒息征象也会比较典型和充分,尸体会出现机械性窒息的一般征象。本案《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录:口、鼻周严重腐败;上下牙齿在位;颈部腐败,皮肤相对完整,未见创口及勒沟;颅底无骨折;切开口鼻周围皮肤组织未见皮下出血;切开颈部见皮下组织、肌肉无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


从尸检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捂和扼的力量不足以对被害人的生命造成直接死亡的结果。这样,我就对于一开始的直觉更有信心,我认为这个很可能他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不是说他的行为直接致死,不是他掐死,可能中间会有一个诱发等等。不能排除存在其他死因的可能性,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死因就可能不是被告人的行为,那么认定故意杀人可能就有问题了,定性就有问题了。


这个案件中,我最初的疑问引导我在分析研究证据时发现死亡原因和尸体内外征象特征不一致,进而推出在案证据不能支持被告人捂死、扼死被害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指控。对于是不是定性故意杀人这样一个指控,有一个从怀疑到支持确认自己的观点这样一个过程。对证据的质证、分析这个过程中,我的辩护观点,我的辩护思路以及最终的辩护意见,就在这个对证据的质证这个过程中成型,慢慢的一步步的清晰明确,最后成型。我的辩护观点、辩护思路在对证据的分析研究中清晰、明确,最终提交了此案应定故意伤害,建议量刑死缓的辩护意见。


对证据的质证,我的个人经验,辩护观点和证据,辩护思路和证据都是相辅相成的,观点可以在分析研究证据中得到确认,辩护思路可以在分析研究证据过程中清晰明确,辩护观点和辩护思路也可以引导我们发现证据存在的问题。这个案例很好的体现了辩护观点、辩护思路和证据的这种关系。不要迷信控方证据,包括法医鉴定之类的专业性很强的证据。如果你对案件心存疑问,就要深入研究证据,俗话说七步之内必有解药,这个解药往往就隐藏在案卷证据中,就看你能不能发掘、解析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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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3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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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战第13期:刑辩律师如何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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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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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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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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