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很多人都不陌生
甚至还经常使用
但下面的案例警示我们
绝对不能这么用!
近日
女子张某某因恶意透支信用卡
被宁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23年4月,某银行宁洱支行向宁洱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称,张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该行申领了信用卡,初期正常使用,后逐渐出现逾期,自张某某出现逾期还款情形起,银行于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2月7日期间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向张某某催收,张某某均逃避催收,截至该行递交起诉状时,张某某已透支该信用卡本金74919.5元,本息合计113797.76元。宁洱县人民法院在立案期间将该案委派调解,调解人员接收案件材料后通过信用卡申领表上所填的本人联系方式、配偶联系方式联系张某某本人,均被其拒接不予理会;调解人员又到其家庭、单位地址找寻张某某,均无所获,且从周围邻居口中得知,张某某早已将住房出售后搬离。该案因无法组织调解又回到宁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可正当立案人员欲立案时,意识到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
为什么这样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会引起立案人员的警觉?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了恶意透支信用卡在某些情形下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立案人员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有构成犯罪的可能,于是将案件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宁洱县公安局收到线索移送函后,决定对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
2024年10月25日,宁洱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宁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配偶沟通,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未能及时归还所欠信用卡本金应负的法律责任。最终,被告人配偶积极筹措资金,代张某某归还了所欠信用卡本金人民币74919.5元。
2024年11月19日,宁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张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表示服从判决。
该案从案发到宣判的整个过程,不仅对信用卡持卡人合法使用信用卡起到了警示作用,更显示了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衔接,为进一步推进司法保护领域的协同沟通,守护金融管理秩序树立了良好范例。
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害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更侵害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妨害金融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广大信用卡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应当合法合规使用信用卡,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自觉维护个人征信。因资金短缺造成逾期,应尽快与发卡银行进行协商还款,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逃避催收以致身陷囹圄!
温馨提示:你关心的宁洱新闻,都在这里!将“宁洱发布”设为星标,宁洱的大事小情 随时掌握!看完点个赞,点一下“在看”,再转发到朋友圈,为小编加个鸡腿吧!
编辑:陶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