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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志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孙志刚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被告人孙志刚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常委、秘书长,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推进、股份认购、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3亿余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志刚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孙志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孙志刚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孙志刚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是我国针对腐败问题特别严重、受贿金额极大官员的重要刑事惩处措施。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引入“终身监禁”,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2016年10月9日,刚刚过完70岁生日的原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成为“中国终身监禁第一人”。白恩培的受贿金额超2.46亿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白恩培、傅政华、赵正永、蔡锷生、孙志刚等20名落马官员,被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其中多人来自金融系统。单是2024年以来,已有原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何泽华、原辽宁省公安厅长王大伟、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和孙志刚获此刑罚。白恩培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宗罪,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亿元。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司法历史上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第一人。魏鹏远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1亿元;魏鹏远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王大伟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汽车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55亿余元。武长顺利用担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天津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42亿余元。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9亿余元。为他人在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8亿余元。
王立科受贿4.4亿余元;多次向公安部原副部长孙力军等人行贿共计9731万余元;长期包庇娄河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该组织的“保护伞”,纵容该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王立科还利用职权为本人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等伪造多张居民身份证件。涉及四宗罪。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亿余元。2018年上半年,指使有关人员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等方式,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帮助他人避免损失1.45亿余元。孙力军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
本人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亿余元。2008年至2020年,刘国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2亿余元,其中49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2006年至2021年,李文喜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亿余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工作安排、车牌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4亿余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5亿余元。为有关企业在获取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9.795亿余元。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业务承揽、职务提任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7亿余元。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业务承揽、职级晋升、职工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43亿余元。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6亿余元。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3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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