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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4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播出“被隐匿的真相”,曝光了震惊全国的内蒙古乌兰浩特60亿特大虚开案件。内蒙古乌兰浩特公安根据公安部提供的线索发现,2018年至2021年初,乌兰浩特本地的40多家空壳公司为全国多个药企虚开1.6亿元发票。警方在全国范围内又关联查询了四千多家类似的公司,累计虚开发票60亿元。
节目阐述了部分医药企业以虚高的价格卖出药品,医药代理商控制空壳CSO公司虚构市场推广服务并向医药生产企业虚开推广服务费发票,套取高额利润,最终以回扣方式输送给医院相关人员,以促进药品销量。
01
灵活用工平台能否帮助医药企业实现市场推广合规?
虚开发票已成为监管部门在医药行业的严查打击重点。所有医药企业必将面对CSO市场推广的合规性问题。在此背景下出现了一批专门为医药企业提供市场推广服务的灵活用工平台。这些平台宣传自己具有以下优势,可以有效解决医药产品市场推广合规问题:
1. 资质证照完善,推广人员充足
平台往往宣称其规模大、人员多、资质完备,通常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委托代征个税等税务证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多项资质证照。部分灵工平台还曾获得国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金融企业等多个奖项,以及ISO反腐合规认证等,以证明其具有提供推广服务的人力、物力基础,能够保证服务的真实性、合规性。
2. 量身定制推广活动方案,解决推广活动定价难题
平台宣称已开发出学术培训、科室会、医生拜访等数十种药械推广模式,能够适应多样化的应用场景,并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同时,平台还能对同区域、同类型的推广服务活动进行市场公允价值调研,协助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计费和结算标准,确保费用支出的合理性。
3. 技术审核推广人员身份,保证人员真实
很多灵活用工平台宣称能够运用技术手段,包括身份实名认证、人脸识别活体监测及开户手机号查询等,核查推广专员身份的真实性,以确保具备提供推广服务的基础。
4. 监管人审核推广服务,确保服务合法合规
有些平台宣传其专门设置了监管人,由监管人全面全程审查推广专员开展的服务活动及其上传的服务成果文件,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监管人有权拒绝向推广专员付款,以确保推广服务的真实性、合规性。
5. 代征个税、代开发票,确保“四流一致”
灵活用工平台一般宣称其按照实际开展的推广活动结算推广费,从源头上阻断虚开风险。同时,灵工平台宣传其能够代征个税、并向企业开具服务费发票,保证合同流、业务流、费用流、发票流“四流一致”。
02
警惕“异化”灵活用工
虽然部分灵活用工平台宣传其业务“四流一致”,能有效帮助医药企业防范虚开发票及相关的合规风险。但不同的平台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在上海、湖北等地已出现灵活用工平台自己身陷发票虚开风险的先例。在我们处理的多起案件中,也发现了医药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的合作模式“异化”,从而导致虚开发票风险的情况。“异化”的合作模式详见以下流程图。
1. 平台仅对推广专员的身份进行形式审核,服务真实性仍然存疑
虽然平台对推广专员进行了身份审核,并要求推广专员完成日常打卡。但是,这些审核程序仅仅是为了满足推广专员完成平台注册。实际上,这些专员并未执行推广任务,也未向平台上传任何服务成果。实务中,平台可以在短短一周时间内,完成市场推广任务下发及回收,并向医药企业反馈数百页的推广服务报告作为收费的依据,推广服务报告及成果的真实性存疑。
2. 推广服务费按照药品销量倒算,致使平台沦为虚开的工具
虽然名义上医药企业支付的市场推广服务费是按照平台规定的服务结算标准计算的,但实操中部分平台收取的推广服务费是按照药品销量及医药代理商应提取的佣金比例计算出来的。在这种模式下,在平台注册的推广专员也往往是医药代理商推荐并实际控制的,确保费用最终回流至医药代理商指定的人员。平台逐渐沦为虚开套现的工具,存在较高的虚开风险。
3. 借管理费之名收取开票费
除《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外,部分平台还与医药企业单独签订一份《管理协议》,约定平台收到医药企业支付的推广服务费后,有权扣留6~10%的管理费,剩余部分用于向推广专员进行分配。
如果推广服务真实性存疑,且平台仅在形式上分配市场推广任务,未实际执行监督管理职能,那么平台收取的管理费有可能被监管机构视为“开票费”,进而被认定为虚开。
4. 监管人名存实亡,医药企业实际操控监管账户,存在资金回流风险
某些平台声称设立了监管人和监管账户,监管人负责监督和评估市场推广服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审批向推广专员支付的费用。但实操中,监管人变成由医药企业人员担任,审核服务真实性的责任仍然落在医药企业肩上。甚至某些情况下,平台工作人员会冒用监管人的名义操作,使得服务真实性审核环节名存实亡。
平台收到医药企业支付的市场推广服务费后,扣除6~10%的管理费,然后将其余资金转入监管账户,由监管人管理和支配。在监管人实际由医药企业人员担任的情况下,医药企业自己可以制定分配方案,将费用支付给自己或指定的人员,不排除存在资金回流的可能。
03
接受虚开发票给医药企业带来的困扰
实务中一旦上游开票方被认定为虚开,医药企业作为受票方很难就服务的真实性进行有效抗辩,除非企业能证明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难逃以下方面的法律责任:
1. 面临刑事指控及调查,甚至可能衍生其他刑事风险
根据我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虚开发票票面金额在50万元以上,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鉴于医药行业成交量大、交易金额高,极易达到刑事立案的门槛,公安机关一旦收到线索,极有可能立案侦查。以我们近期处理的一家医药企业涉嫌虚开专票案件为例,该公司在一个销售量中等的省份涉及的税额就高达上千万元,远超刑事立案标准。
在虚开发票类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多地公安机关协同办案,即公安机关将其他省市公司涉嫌虚开的线索移交至当地公安部门,由后者负责调查。同时,也存在公安机关直接对异地公司进行调查的情况,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接受询问等。在异地调查的情况下,由于缺乏有效沟通等原因,企业更容易感到被动。
虚开类案件调查往往需要调取企业一段时间内与第三方合作的合同、开票凭证、会计记录等重要证据,甚至公安机关会到公司现场走访检查,并询问相关人员,企业一旦处理不当,有可能导致调查范围扩大,进而衍生出其他刑事风险。
2. 公司及主管人员均需承担刑事责任,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根据我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开发票,最高可处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观察,若企业被认定为虚开,往往涉及公司法人、实控人、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策划、审批及参与,大多数情况下将构成单位犯罪,单位将被处以罚金,公司董监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刑事处罚,最高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无论对公司还是高管个人而言,都将带来沉重打击。
3. 受到行政处罚,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高额罚款
虚开行为除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外,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税款的行为可能会被税务部门定性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对虚开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以我们以往处理过的案例为例,企业一旦被认定虚开,往往需要缴纳上千万元的税款及罚款,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
4. 被列入医药招采失信黑名单,直接影响企业挂网、投标资格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等相关规定,医药企业若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将被列入失信清单。取得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失信等级将被评定为“严重”,将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直接影响药品销售。
此外,即使企业自身并未参与实施违规行为,仍然可能因为合作的经销商、代理商的违规行为受到牵连。实务当中,我们已经看到因为代理商销售药品过程中实施违规行为,导致一些企业生产的药品名称出现在生效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即便违规行为与药品生产企业无关,企业仍然被列入失信清单,直接影响企业药品销售。
结语
金杜调查与合规团队长期深耕医药领域,对国内外医药企业的自营、代理等营销模式有着深入理解。团队中有很多资深企业合规官、专注于调查与合规的资深律师和刑事诉讼律师等,凭借着复合的背景及丰富的实务经验,我们擅长为医药企业提供“一站式”调查及合规法律服务。2023年医药反腐风暴以来,我们曾协助多家医药企业有效应对国内政府部门调查,妥善处理多起因与外部咨询服务商合作引发的虚开调查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我们发现,目前我国医药营销监管逐渐呈现出多部门联合执法、交易全链条穿透式执法的特点。正如此次央视报道,多地公安机关联合部署,通过上游咨询公司虚开发票,串联大额资金流向,彻底揭开医药行业行贿内幕。面对日益趋严的监管态势和多元的调查手段,医药企业应当更加重视营销活动规范性,防微杜渐,完善营销合规管理制度,加强事前审查;同时,定期开展营销合规风险识别及评估,及时识别营销链条中可能存在的虚开、贿赂等风险并妥善处理,控制风险的扩大;企业也可以适当开展模拟调查演练,提升应对调查能力。一旦面临调查,企业应积极借助外部律师的专业力量,梳理事实、固定证据、妥善应对,才能有效控制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吴巍
合伙人
调查与合规团队
wuwei@cn.kwm.com
业务领域:危机处理与政府调查应对、企业合规风险评估、企业合规风险防范与应对、企业合规制度建设、企业危机处理,公司纠纷以及民商行政案件的再审等
吴巍律师服务的企业涉及医药、汽车、通信、能源、人力资源管理、机械制造及工程建设等多个领域。吴巍律师曾为多家大型国企、跨国企业提供国内政府机关、行业监管部门调查应对、合规体系建设、应对世行调查、解除世行制裁、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建设等法律服务。吴巍律师曾参与编写《中国反商业贿赂合规实务指南》《医药与法律—中国医药健康产业法律服务与实务指南》《企业营商风险与合规指引》等专业著作,广受业界好评。近年来,吴巍律师除被《钱伯斯亚太概览》评为公司调查/反腐败领域“特别推荐律师/领先律师”(2018-2024),被全球权威法律评级指南《法律500强》(Legal 500)评为监管与合规领域的“特别推荐律师/领先律师”(2014/2017-2025)外,还曾荣获多项合规领域大奖。
朱媛媛
合伙人
调查与合规团队
zhuyuanyuan@cn.kwm.com
业务领域:政府调查应对、反腐败与反舞弊、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多边开发银行调查及制裁、ESG与供应链合规等
朱律师长期深耕反腐败与反舞弊业务,曾多次协助医药企业应对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审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美国DOJ或SEC的反贿赂调查。朱律师长期为央国企及上市公司提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海外合规管理及其他专项合规咨询服务,并成功帮助企业获得ISO 3730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和ISO 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认证。2024年,她被钱伯斯评选为大中华区公司调查/反腐败领域的“领先律师”;被GRCD评选为“中国客户首选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律师”;被法律500强评选为2025年度生命科学与医疗保健领域“明日之星”和监管与合规领域“明日之星”。
赵妍
主办律师
调查与合规团队
医药营销合规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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