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江门市农业农村系统聚焦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并于近期公示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开平市谢某使用禁用的农药案
2024年1月17日,相关执法人员对谢某种植的白菜进行监督抽样检测。1月19日,经江门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作出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W-2401-002),显示谢某种植的白菜含有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的农药氟虫腈,氟虫腈含量0.18mg/kg,标准要求值≤0.02,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4年1月23日,开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谢某送达《关于监督销毁施用禁用农药的蔬菜的通知》《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W-2401-002),谢某现场签收文书,并在本机关和三埠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的监督下销毁所有涉案白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使用禁用的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谢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示范警示点:本案当事人谢某种植的白菜含有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的农药氟虫腈。通过本案例,应当更加注重对农产品生产者开展禁限用农药宣传活动,进一步规范农药使用,增强农民安全使用农药意识,净化农产品生产环境,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提升科学使用农药水平。执法机关结合当事人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按照要求销毁涉案白菜、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适当从轻处罚,对当事人批评教育,体现了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新会区周某销售农药残留
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6月4日,新会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杭州)的检验报告(№:C202405490001),反映江门市新会区周某种植的豇豆噻虫胺农药残留超标,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5月25日采摘17公斤豇豆到江门市新会区群菖农贸批发市场销售,价格为10元/公斤,销售收入170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新会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示范警示点:当事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相对薄弱,致使上市的农产品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农药残留超标违法行为,规范农药等使用行为,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向市场、流入餐桌,有效从源头上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构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为消费者放心消费提供有力保障。
鹤山市黄某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动物饮用水中案
2024年4月19日,鹤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黄某养鸡场的养殖区域和饲料药房进行检查,在饲料药房发现兽用延胡索酸泰妙菌素1桶,桶内装有2包白色粉末,2包白色粉末经当事人见证现场称重合共2千克。
经查明,黄某养殖场养有约8000只肉鸡,养殖过程中主要使用阿莫西林、硫酸黏菌素可溶性粉。黄某为了防止鸡呼吸道疾病,购买了1桶抗生素药延胡索酸泰妙菌素兑水给鸡饮用。黄某使用过延胡索酸泰妙菌素1次,剩余2包,使用过程中没有查看延胡索酸泰妙菌素的标签标注信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鹤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示范警示点:黄某作为养殖户而非兽药生产企业,不得直接使用兽用原料药,更不得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动物饲料或饮用水中。通过此案对其他养殖单位(户)起到警示宣传作用,更好规范了畜禽养殖生产行为。
台山市甘某使用禁用农药案
4月25日,台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甘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样检验。经检测,样品克百威含量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台山市四九镇租赁土地18亩,从事蔬菜种植、销售。2023年12月开始种植豇豆,于2024年1月购买“克百威”农药产品按每亩使用“克百威”25毫升兑水在种植的豇豆上使用。
在抽样当日已由四九镇政府负责监督当事人不能出售被抽检产品,至案发时上述豇豆产品未流入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甘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示范警示点:农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本案是一起种植环节中涉及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典型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能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更清晰地认识合理合法进行种植经营的重要性。希望通过此案例,警示广大种植者要加强对农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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