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

文摘   2024-09-12 21:58   内蒙古  

民/生

领/域

违法广告案件

2024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民生领域违法广告案件,有效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


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督促引导经营主体自觉守法

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天水市麦积区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公务员培训违法广告案件


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还有15天笔试、考前抢分刷题冲刺班10天行测+5天申论、原体制内一线实战大咖讲师保提高10-20分、吃住学一体基地班提供住宿”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之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违法事实。

麦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900元。



2

临夏州永靖县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食品违法广告案件


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农锄甄选中发布销售高原沙棘原浆商业广告,在商品详情中使用的中国地图漏绘了中国南海诸岛、钓鱼岛等重要岛屿;在百合干商品详情中含有“主治-肺燥咳嗽、肺虚久咳”和“可治胃病、肝病、贫血”等内容。上述广告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和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广告中含有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事实。

永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1000元。



3

临夏州广河县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平台网店销售商品:寿正康冬虫夏草、西藏冬虫夏草补品礼盒,商品详情页含有“累计销量12000000+”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支持该销量的有效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广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



4

定西市临洮县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酒类违法广告案件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上发布的“莫高冰酒蓝带”广告中出现饮酒的动作。该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出现饮酒的动作”之规定。

临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酒类广告,罚款人民币1800元。



5

武威市民勤县某健康管理中心发布非医疗广告使用医疗用语广告案件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展示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熏领冠宣传彩页、康亿堂集团熏领冠培训手册及宣传牌,内容含有:“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熏领冠,寒湿体质百病之源(南京同仁堂/熏领冠/内病外调);药量最大,疗效持久;对风湿骨病、肝病、肾病有显著作用;平衡脏腑、对高血糖、高血压、高血脂有很好的疗愈效果”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了在发布的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和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事实。

民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3519元。



6

天水市秦州区某养生馆发布非医疗广告使用医疗用语违法广告案件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由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绿安佳”牌多功能家用锻炼器(产品型号为DL-LAJ168)时,使用的手提袋上印有“多功能家用锻炼器、免费试用、健康安全轻松塑身、适应人群6-70岁均可、地址、电话、坚持体验可舒筋活血,对腹部冷痛,痛经,肠胃疾病有帮助作用,对腰肩,腿疼有缓解作用”等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事实。

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印制有疾病治疗功能的手提袋;罚款人民币20000元。



7

庆阳市庆城县某沐足保健服务店发布涉及绝对化用语和疾病治疗功能的医疗用语广告案件


经查,当事人在营业区域墙壁张贴“唯一能治疗足部所有疾病”、“唯一杜绝了脚气交叉感染”、“唯一引进了反射疗法和康复理疗”等宣传广告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和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发布绝对化用语和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事实。

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下架含有“唯一”字样的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40000元。



8

平凉市静宁县某保健服务馆发布非医疗广告使用医疗用语广告案件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以视频播放的方式开展商品推销活动,其中黄瓜籽粉演示文稿有:“对长期劳伤和骨质损伤及股骨头坏死有修复和治疗的功能”;在对托玛琳艾灸悬磁坐垫演示文稿中宣传:“托玛琳-温经通络,红外线缓解关节疼痛、消炎杀菌、促进伤口愈合、调节内脏功能、改善循环功能、增强免疫力”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发布的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事实。

静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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