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西充法院 ‖ 整理编辑:大西充
2024年3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经人介绍,在占山乡樊村沟村2组农户处购买林地林木。
3月16日,张某雇人砍伐林木,销售获利。经鉴定,张某砍伐林木共109株,其中青冈1株、柏树108株,林木蓄积23.0897立方米。
经核实,张某采伐林木位置和范围属于林地内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张某及樊村沟村2组均未办理采伐许可证。
西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地林木109株,林木蓄积23.089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5208元。
庭审结束后,西充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梁辉结合案件开展普法宣讲,围绕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滥伐林木、非法狩猎等典型案例进行以案说法,深入浅出地讲解破坏生态环境将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解答群众提出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问题,向群众详细讲解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同时设立宣传展板,向群众发放法律宣传手册等形式,呼吁村民行动起来,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守护好家乡的绿水青山。
普法宣传结束后,在全体护林员的见证下,张某在原砍伐现场亲手种植绿苗,进行司法生态修复,从环境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深刻认识生态保护的意义和破坏环境的法律后果。
随后,西充县法院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占山乡开展“法护青绿 森森不息”植树复绿生态修复活动,县法院、自规局、乡镇干部、护林员等36人共同参加植树活动。
迎着和煦阳光、踏着温润泥土,大家扛锹填土、踩土定植……每道工序都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处处都是大家忙碌的身影。
经过一番辛勤劳作,500余株黄柏树幼苗,在雨后泥土中“安家落户”,扎根生芽,焕发出无限的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