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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在推行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工作中,应切实保障招标人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必须采用“评定分离”。 要合理确定“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和试点范围,切实防止出现一刀切现象。
2024年9月,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投标服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大力推行“评定分离”。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招标人自行制定定标规则并确定中标人。资格预审环节可参照使用。
【推行评定分离】本市在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评标活动中推行评定分离,即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当使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落实招标人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的主体责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探索推行“评定分离”方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按照招标文件确定)。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并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我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属于5类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评标活动,评标结束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按照评标结果的优劣顺序推荐3至7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适用于我省试点开展“评定分离”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地区或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采用“评定分离”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工程项目。 评标委员会或“机器管招投标”系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为3名。
全省以省级政府类投资项目(包括省级政府代建、代管以及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为先导,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全面推行“机器管招投标”工作。 自2023年9月1日起,各市县政府类投资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代建、代管以及辖区内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全面以“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开展招投标活动。
深化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推行“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扩大招标人自主权,强化招标人首要责任。 全面推行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加大招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
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为3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标明排序。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招标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各地要加强“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在推行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工作中,应切实保障招标人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必须采用“评定分离”。 要合理确定“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和试点范围,切实防止出现一刀切现象。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招标,鼓励各地根据情况实施“评定分离”。
试点地区: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试点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或材料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机制。
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确定一定比例的投标人(不低于3家),并从中根据其资质业绩、信用等级等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一般应当实行总价合同。
各市(州)要制定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
积极实施招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在原有评标定标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赣州市评标定标分离试点,按照公平、择优原则,全面落实招标人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推荐不排序3至5位中标候选人。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试行“评定分离”制度,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推荐不排序中标候选人;
鼓励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尚未开展“评定分离”制度的地区要借鉴已实施地区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评定分离”细则,推动“评定分离”试行试点。
支持洛阳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探索推行评定分离、简化招标前置条件、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优化评标导则、建立标后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等措施,提升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水平,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