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评定分离”暂停执行!

教育   2024-11-03 10:02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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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住建厅、数政局等5部门联合通知:因政策原因,自即日起,《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暂停执行。

17号前已经进入招标程序的遵照原招标文件规定执行,17号开始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遵照通知内容执行。


该文件开始施行的时间为2024年8月1日,政策仅执行1个多月,10月17日就叫停了。“评定分离”目前仍具有争议。

2022年,安徽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

  • 各地在推行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工作中,应切实保障招标人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必须采用“评定分离”。
  • 要合理确定“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和试点范围,切实防止出现一刀切现象

河北暂停执行的文件:

此前,河北省住建厅等5部门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冀数政规〔2024〕1号)。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01
实施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02
中标候选人不排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独立开展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意见;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进行说明。

03
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招标人负责制。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

(二)科学择优。招标人应综合考虑投标方案、企业信誉、拟派团队力量、投标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人。

04
三种情形,应重新定标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评定分离”?

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过程分为评标和定标两个阶段进行。

近年来,“评定分离”成为网络热词,引起业内人士的热议:

有人认为:评定分离不宜超前进行,原因在于《招标投标法》修法方案中的评定分离尚未最后确定,修法工作尚未完成,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实施评定分离的依据。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支持全面实施评定分离。

还有人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制度是正确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关系味浓厚的社会环境下是正确的。对实践中出现的专家专业不专、与投标人私下索贿等问题,需要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与后评估、评标责任去解决,并非是改成评定分离就可解决。

全国各省“评定分离”政策汇总:

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发文,明确评定分离的要求,有的在试点推行,有的在全省推行。我将各地文件进行了汇总整理。


北京


2024年9月,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投标服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 大力推行“评定分离”。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招标人自行制定定标规则并确定中标人。资格预审环节可参照使用。

*原文链接:
https://zjw.beijing.gov.cn/bjjs/xxgk/ztzl/yhyshj/zcwj73/zcwjzw/543413685/index.shtml

天津

2024年7月,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

  • 【推行评定分离】本市在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评标活动中推行评定分离,即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当使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山东

2024年6月14日,山东省住建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鲁建发〔2024〕7号)。

  • 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落实招标人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的主体责任。

2021年8月,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7号)。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探索推行“评定分离”方法。
  • 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按照招标文件确定)。

湖北


2023年11月,湖北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并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江苏

2023年5月,江苏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建规字〔2023〕2号),本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 我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属于5类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评标活动,评标结束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按照评标结果的优劣顺序推荐3至7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海南


2022年9月,海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试点“评定分离”定标操作导则(试行)》。

  • 适用于我省试点开展“评定分离”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地区或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采用“评定分离”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工程项目
  • 评标委员会或“机器管招投标”系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为3名。

2023年6月15日,海南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机器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琼建招〔2023〕132号)。

  • 全省以省级政府类投资项目(包括省级政府代建、代管以及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为先导,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全面推行“机器管招投标”工作
  • 自2023年9月1日起,各市县政府类投资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代建、代管以及辖区内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全面以“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开展招投标活动。

陕西


2022年9月,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深化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推行“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扩大招标人自主权,强化招标人首要责任。
  • 全面推行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加大招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

浙江


2021年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 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
  •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2022年3月,浙江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明确:评标方式、定标要素、定标方法,再次强调“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排序”。

  •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为3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 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标明排序。 


宁夏


2021年10月,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布《关于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试点推行“评定分离”改革的实施意见》。

1、在全区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中推行“评定分离”方式

必须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的施工项目招标标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为:自治区级3000万元及以上,地市级2000万元及以上,县(区、市)级1000万元及以上。

2、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

参与投标的有效投标人(通过初步评审和投标报价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5名及以上时,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少于5名时,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


安徽


2021年8月,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

  •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招标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 各地要加强“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10月,安徽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

  • 各地在推行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工作中,应切实保障招标人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必须采用“评定分离”。
  • 要合理确定“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和试点范围,切实防止出现一刀切现象。


河北


2021年4月,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

  •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招标,鼓励各地根据情况实施“评定分离”。


新疆


2021年3月,新疆住建厅印发《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导规则(试行)》。

  • 试点地区: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 试点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或材料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


四川


2020年12月,四川省发改委、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决定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

  •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机制。
  • 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确定一定比例的投标人(不低于3家),并从中根据其资质业绩、信用等级等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一般应当实行总价合同。
  • 各市(州)要制定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


江西


2020年12月,江西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 积极实施招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在原有评标定标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赣州市评标定标分离试点,按照公平、择优原则,全面落实招标人负责制。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不排序3至5位中标候选人。


广东


2020年7月,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针对招标、评标、监管三个环节,实施16项改革,试行“评定分离”制度。

  •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试行“评定分离”制度,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推荐不排序中标候选人;
  • 鼓励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 尚未开展“评定分离”制度的地区要借鉴已实施地区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评定分离”细则,推动“评定分离”试行试点。


河南


2020年6月,河南省住建厅印发《全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支持洛阳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探索推行评定分离、简化招标前置条件、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优化评标导则、建立标后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等措施,提升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水平,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此外,还有厦门、石家庄、青岛、哈尔滨、呼和浩特等多个地市发文推行。

你所在的地区是如何执行此项政策?大家关于“评定分离”有什么看法,都可以在评论区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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