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各生态环境分局:
为深化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精神,有效提升我市环评审批服务效能,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辽环发〔2024〕27号)要求,我局对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经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的报告书项目,以及列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报告表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除生态环境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批。
二、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规定,杜绝越权违规审批。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四、各分局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执行环评审批程序、全过程公开流程和集体审议制度,严格落实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核发工作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
五、各分局要认真落实深化环评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提前介入,主动帮扶,建立绿色通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局持续加强环评审批工作的监督帮扶,确保环评领域各项改革举措精准落地。
六、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环评审批等质量情况,阶段性调整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沈环发〔2021〕22号)《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pdf
2.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pdf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0日
最新发布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内容来源: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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