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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因中国黄金、山东黄金多家门店跑路,导致黄金消费者向多部门维权的新闻报道,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黄金作为一种法定贵金属,相关市场主体开展与黄金相关的业务,均应遵守黄金行业的相关监管规定,配合相关部门监管。本文围绕黄金资产管理业务、黄金积存业务、账户黄金业务、黄金销售业务及黄金特许加盟业务等常见的黄金业务,就上述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进行分析。
一、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215号)
第一条规定:“ 本通知所称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将受托的投资者财产投资于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的金融服务。”
第二条规定:“ 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黄金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
(一)涉及的法律法规
(二)涉及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
1.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职责
二、关于黄金积存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8]22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黄金积存,是指金融机构按照与客户的约定,为客户开立黄金账户,记录客户在一定时期内存入一定重量黄金的负债类业务。黄金积存产品最小业务单位为1克。”第三条规定:“黄金积存业务仅限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办,开办此业务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有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黄金积存业务开办主体仅限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一)涉及的法律法规
(二)涉及的监管部门及职责
三、账户黄金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94号)第一条规定:“一、 本通知所称账户黄金业务,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报出买价和卖价,以账户记载形式与投资者进行黄金买卖的业务。”账户黄金业务开办主体仅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94号)
(二)涉及的监管部门及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2.上海黄金交易所
(1)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将账户黄金多空持仓轧差余额的20%购买的实物黄金,作为备付实物存放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
(2)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账户黄金备付实物的仓储、运输、交割等费用实施优惠政策。
四、关于黄金销售
(一)涉及的法律法规
(二)涉及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在黄金销售业务中,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三类: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三是其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上述监管部门职责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其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五、关于黄金销售特许加盟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经营活动从事主体仅限于企业法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一)涉及的法律法规
(二)涉及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
1.商务主管部门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的欺骗、误导行为,在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行为,责令改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黄金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黄金积存业务开办主体仅限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涉及的监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账户黄金业务开办主体仅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同时还需要接受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管理;黄金销售业务及商业特许经营业务经营主体须依法履行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其中黄金销售业务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商业特许经营业务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上述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若涉及违法犯罪情形,则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